新闻背景:
近来,以借贷为名实施犯罪的“套路贷”案件呈高发态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可以说,“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
要看清“套路贷”的本质
顾名思义,“套路贷”不是为了贷款,而是为了套路。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有小店主为了生意上周转资金,仅仅3万元的借款,短短一年竟滚成了800万元;有大学生没经受住时尚消费的诱惑,结果几千块钱的“校园贷”却可能搭上家里的一套房。滚雪球的压力,不仅让被套路的人不能自拔,而且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巨大。【详细】
“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外衣,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高利贷则是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从法律后果上分析,“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贷中的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详细】
个别司法判决不能被绑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具体包括“两限三区”:一区为超过36%部分不保护;二区为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主张返还,没给的也不能主张要;三区为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应当保护。“套路贷”中,经常出现打着“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幌子,以便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详细】
个别司法判决被“套路贷”所绑架,正是被钻了民刑交叉时司法脱节的空子。一段时间以来,“套路贷”经过精心伪装,一方面使其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而未被深究其中蹊跷;另一方面,则更是利用难以调查背后黑幕的限制,造成只能根据表面证据处理。加之对于此类新型犯罪的法律定性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容易混淆,也让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套路贷”一度猖獗。【详细】
解决广大投资者合理诉求
除了出台相关法律进行专门释法,从法律上明确“套路贷”的非法性质,还要加强宣传,将“套路贷”的特征告知公众,鼓励受害者积极举报、维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让实施“套路贷”者无处遁形。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金融案件办案力度,严厉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高利转贷以及“校园贷”“套路贷”,从严惩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的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详细】
相关部门要依法打击网贷机构转移资金、跑路等恶性退出行为,引导问题机构良性退出,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回应和解决广大投资者合理诉求。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战役,网贷风险专项整治也是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详细】
微言大义:
@叶青:“套路贷”的目的不在于吃本金、吃利息,而是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境况,通过一步步设套,最终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本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阿七:都叫套路贷了,肯定有套路啊。
@abc:“套路贷”属于知法犯法,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天天向上:“套路贷”绝不是什么民间借贷、普惠金融。
@走天涯:说到底还是那句话,投资有风险,决策当谨慎。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最高法对“套路贷”做出明确判断,正视了基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当然,铲除“套路贷”并非只是司法机关的单打独斗。只有统筹好相关部门的协同打击机制,同时继续破解“融资难、融资贵”,才能最大程度压缩“套路贷”这一违法犯罪的生存空间。
回顾:往期“经”点热评
点击图片进入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