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个税改革再度成为热点,针对有观点称“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要加税”,多位熟知个税改革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家24日回应说,这一观点是误读,纯属谣言,12万元不是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早在2006年就开始执行了,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是任何加税的意思。(10月24日新华社)
“年收入12万元是否算高收入”的争议之缘起,源自近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总结起来,改革的方向便是“减中加高”。这无疑符合人们对个税改革的基本期待。
然而,虽然《意见》中并未具体指出年收入12万元以上就是高收入,目前国家也并未公布高收入的标准,但坊间和舆论对于“12万元属于高收入”的误读,却并非完全属于凭空想象。众所周知的一个理由便是,早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其标准之一便是个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而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再度发文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现在12万元以上便是高收入并将因此多交税的说法已被证伪,但民众对于未经确认的12万元这个高收入标准表现得如此敏感,本身就说明了很多问题。
个税改革“减中加高”是大势所趋,但能否客观而科学的界定收入的高低标准,直接关系到个税改革的成效和税收调节的公平性。这不仅是说,随着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的普遍提升,必须以发展的眼光来衡量收入的高低,更是指评价收入水平的高低,要兼顾到不同社会环境下的收入差异。一方面,越是高收入群体,其收入的来源结构愈加多元,一个重要方面即表现在财产性收入上。而源自税收征管体系的漏洞,这方面的收入信息往往是不透明的,这导致,加大对于高收入群体的征税往往存在着统计上的盲区。这种情形下,若最终完全变成对“高工资群体”加大征税力度,已然将偏离预期的改革目标。
另一方面,衡量收入高低,也应考虑到收入水平与生活成本之间的平衡。比如,同样是12万元年收入,在北上广这样的大城市和一般的中小城市,显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若只是以一刀切的标准征收,已然存在公平上的疑问。再比如,公民应该承受的税负应与其享有的公共服务质量相挂钩。若外地人口在大城市工作,虽然在直接收入上够得上缴税标准,但在不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背景下,与本地户籍居民按照相同的标准缴税,其公平性也值得审视。
还需注意的是,个税改革虽然是重在调节社会的收入差距,但其总目标应该是建立在减税的基础之上。此前有统计显示,2015年,中国的宏观税负达到了37%。虽然这一数据在学界也存在争议,但当前中国税负偏高,几乎是不争的事实。就此而言,对于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也好,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也罢,都应将减税的总体目标纳入考量因素。
征税标准如何定,最重要的是要体现公平性。而囿于社会收入差距和地区发展情况的不同,对具体征收标准的划定,注定是复杂的。民众对税收调节的敏感,在某种程度上正反映的是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这未必不是好事。而政策遭误读并不可怕,关键是决策者要看到这一社会敏感心态背后真实的税负焦虑,从而以恰当的改革去回应与化解。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