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非税收入”关进法治笼子

2016年02月02日 14:07   来源:燕赵晚报   汪昌莲

  尽管中央层面出台了多项措施简政放权、实行普遍降费,但在一些地方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却大幅增加、居高不下。这不仅令财政收入质量变差,也给企业带来了沉重负担。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收费,还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2月1日《人民日报》)

  众所周知,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除了税还有费,即非税收入,如政策性收费、行政性收费、社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然而,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税不够、费来凑”,有的地方甚至“费大于税”。特别是,一些地方在国家规定以外征收各种费用,使企业和老百姓不堪重负,民怨沸腾。因此,治理和改革收费,规范和完善税制,已成为目前社会各方面普遍关心的一件大事。

  一般来说,税是依法征收,实行税收法定原则,即有“法才有税,有税必有法”,而且只能由税务机关来征收。相比之下,非税收入由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和中介机构作出决定,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学会、行业协会等,几乎都有收费行为,名目之多,总额之大,已到了令人咋舌的地步。为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正税清费,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

  这就要求,除了依法治税,还要依法治费。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收费管理都注重法律程序,如公共部门出台收费项目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并报立法部门审批,变动收费也需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对收费标准也要经过严密计算和公众讨论。而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对非税收入进行规范和监督,只限于靠行政机关自收自管,这种做法留下了许多弊端。比如,目前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和罚款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某些地方部门利用行政审批权力搭车收费、或中介收费,甚至只收费不办事。

  因此,必须将非税收入关进法治笼子。首先,应合理界定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和地位,建立科学的现代税收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同时,制约法律机制,才能真正有效地约束政府行为,才能根治乱收费;特别是,要尽快出台具有税收特征的费改为税的相关法律。只有实行了行政收费法治化,才能清除不必要收费,让政府部门回归公共职能,减少与民争利的空间;才能管住向企业乱伸的手,切实为企业降低成本;才能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规范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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