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助人溺亡 家长能否逼人“下跪道歉”?

2016年08月04日 09:01   来源:武汉晚报   舒锐

  四川12岁女孩雨中牵老人过马路时,被路面水流冲倒,老人被及时救起,女孩则不幸被水流冲进车底溺亡。由于老人被救起后未及时告知女孩也被洪水冲走,死者家属认为,女孩的死亡与老人有一定关系。在死者家属前后三次找上门后,老人不得不下跪道歉。

  虽然这起悲剧只是意外,老人对小孩的遇难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直接的因果联系,但我认为,老人及其子女也须向小孩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小孩对老人没有任何帮助义务却实施了帮助行为,她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实际损失”。

  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正是为了鼓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善行,不让行善者流血流汗又流泪。小孩帮助老人,受益者不仅只有老人,还有老人的子女,因为子女对老人有着赡养及照顾的法定义务,而当小孩不幸离世,主张赔偿的权利则由父母承继。或许金钱不能买回年轻的生命,但在某种意义上,更容易让逝者家属感受到对方的歉意与慰藉。

  或许,老人及其子女并不懂得他们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但在道义上主动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是最基本的人伦常情。遗憾的是,老人家属却认为“对方找上门来,我妈也道了歉,这个事也就过去了”。即便调解员建议他们赔偿,他们也对赔偿只字不提。这确实令人心寒,或许也是矛盾逐渐激化的原因。

  而小孩家属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却冲动行事。不得不说,双方家属的行为已经对孩子的善心产生了亵渎。但愿双方能理性解决争端,莫让孩子种下的善因蒙尘。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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