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目繁多的建筑业保证金早该取消

2016年06月17日 07:20   来源:京华时报   

  有放有收,为监督部门提出了新命题。取消了各类保证金后,如何约束建筑企业?监管部门要负起责任,强化事前监管,动态监督,若有企业任意妄为,要及时果断查处。

  “你们看看,居然还有信用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等等。我到基层调研最初听到时还以为是段子呢。现在看来真有其事,各种保证金名目繁多。有些表面上打着安全、信用的名目,最终反而让社会信用成本变得更高了”——6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强调,不能以信用名目增加社会信用成本。

  让总理啼笑皆非的建筑业保证金,究竟有多少呢?有业内人士不完全统计,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信用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入市保证金、考核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审计预留保证金、复垦保证金、施工进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名目如此繁多,难怪有建筑公司老总感叹:“确实承受不起啊。”

  这些保证金在设置之初,或有必要。正是因为有企业不讲信用,或建筑质量不过关、施工不文明,监管部门在探索治理模式时,才引进了相关保证金。但是,设置保证金即便有其合理性,过多过滥和过于随意也会让建筑企业承受不起。这种保证金制度,还折射出一人有病、集体吃药的积弊。有企业在建筑质量上做文章,监管部门应该拿其是问,而不该株连其他企业,也不宜形成一种制度安排,让后来所有的企业“陪绑”。换言之,一家企业不讲信用,却让整个行业遭罪,明显不妥。

  取消各类保证金,大势所趋,也是众望所归。权威机构统计发现,建筑业企业保证金总额约占营业收入的10%,且多以现金方式缴纳。2014年全国建筑业企业营收16.57万亿元,据此估算,当年全行业缴纳保证金约1.6万亿元。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一旦砍掉,必然会给建筑企业减轻负担,无论企业用于内部建设还是外部“扩张”,都有较大的腾挪空间。

  砍掉不合理的保证金固然是好事,但必须先解决两个现实命题,否则这一举措将被抽空现实意义。一是,必须将这一举措不折不扣地落实,基于以往教训,面对中央要求简政放权等良策,一些地方部门阳奉阴违,或者选择性执行,甚至出现取消了这种金又迅速增设另一种金的怪事。二是,取消了各类保证金后,如何约束建筑企业?有的企业交纳了保证金还在质量、信用和农民工工资上乱来,没了保证金会不会更嚣张?为此,监管部门要负起责任,强化事前监管,动态监督,若有企业任意妄为,要及时果断查处。

  值得一提的是,不是所有的保证金都该取消。国务院常务会议就保留了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基于现实观照,这4项保证金确有延续必要。以农民工工资为例,在中央部委一再强调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背景下,不是仍有企业置若罔闻吗?一旦取消,农民工工资岂不是更没有保证?

  有去有留,体现了制度设计的弹性;有放有收,为监督部门提出了新命题。在中央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的时代语境中,裁减建筑业保证金,将释放更多利好,取得多赢。其效果究竟如何,不妨交给时间。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石川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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