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要考虑契约是否公平

2016年05月25日 07:15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个人征信要考虑契约是否公平

  □武洁

  备受关注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自5月中旬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相关信息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规定引来了热议。有人质疑,欠交物业费就能认定业主违约,但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却不容易认定,在双方权利不对等的情况下,设置制裁业主的规定是否有失公允;也有人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更合理。

  契约意识本是个人信用的基本内涵,履行契约也是个人征信的分内之事。既然缴纳物业费是物业契约中明文规定的业主义务,欠缴或不交物业管理费,自然是违背个人信用的行为,将这一违反契约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要说也合情合理,无可厚非。

  不过,个人征信系统究竟应该包含些什么内容和元素,哪些该被添加?假如更多成为一种自上而下的规定,公众只能单向被动接受,如此征信系统构建机制,其实已显失公平,执行起来也同样将问题多多。

  按理说,征信系统的建设,其初衷和目的其实不是惩戒和处罚,而更应是对整体社会信用意识的普及与提高,只有当遵守信用成为人们自然而然甚至不知不觉主动选择的行为方式,信用社会才算是真正得到了实现。然而,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征信系统的构建,其实并不能想当然地自上而下地强加,而必须以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并达成共识作为前提。一旦必要的程序保证和公平机制缺失,再好的征信方式,也极有可能因为不获认同而遭遇抵触,难以执行。

  欠缴物业费纳入征信系统,需要考量并斟酌是否具备了必要的前提。例如,当前的物业契约本身是否公平,物业契约对于物管和业主的约束是否公平?其实都应该是首先被解决的问题。在物业管理模式和契约本身尚不够成熟,物业契约的双方仍然纠纷不断的背景下,将欠缴物业费纳入征信系统,给业主加上更多的强制和约束,是否公平,又能否真正体现个人信用,恐怕更值得商榷。假如个人征信系统仅仅是强迫公众接受不公平的契约和协议,这样的征信制度本身恐怕已背离其初衷。

  “补卡诈骗”中运营商该当何“罪”

  □张国栋

  近年来,“补卡诈骗”这一新型电信诈骗手段越来越多。近日,被人用此方法骗走20万元人民币的上海朱先生起诉中国联通一案在上海开庭。记者获悉,庭审中联通方面虽然承认工作疏漏,但提出了“原告甚至可能是与犯罪嫌疑人合谋”的说法,在调解中提出最多补偿2万元。

  与其它电信诈骗不同,“补卡诈骗” 多是通过截码而实施诈骗。此案中,被告方联通声称身份证消磁了,工作人员无法通过公安联网系统进行真伪识别,出现了工作疏漏。无论被告方还有多少理由,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如果不是联通公司将短信验证码发送到了犯罪嫌疑人手中,就算全世界都知道朱先生的密码,但没有短信验证码,朱先生的钱依然是安全的。联通公司与各大银行合作多年,不可能不知晓短信验证码的重要性,不究真伪就随意发送验证码,不仅没有起到一个“看门人”的作用,客观上已经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有网友认为,只要法规明确,电信诈骗都由运营商担责,问题即可解决。这虽然太过绝对,却也不无道理。我们承认电信诈骗成因复杂,板子不能都打在运营商身上,不过事实证明,每一起电信诈骗案的发生,背后都不乏运营商不作为、乱作为的影子。具体到上述“补卡诈骗”,联通公司显然更是难辞其咎,远不是一句“工作疏漏”这么简单,也不是补偿2万元就可完结。

  就事论事,法庭宣布给双方一个月时间进行调解,若调解失败,此案将在一个月后改日再审。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类似案件并不少见,此前数个诉讼结果让朱先生不容乐观。因此笔者希望,此案能够发生一些“反转”,调解也好,再审还罢,都不应忽视运营商的“罪过”,都应回答好运营商该当何“罪”的问题。毕竟,运营商是防范“补卡诈骗”第一关口,只有责罚相当,让其切实尝到“工作疏漏”的苦头,才能促使其惊醒,才能以儆效尤,从而为遏制电信诈骗和维护客户利益树立个可以效法的“标杆”。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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