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虚假诉讼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2015年12月02日 07:21   来源:经济参考报   吴学安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逐年增多,“假讨债”、“假离婚”等一些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也不断出现。自2013年6月以来,江苏检方已受理(立案)审查虚假诉讼案件60件,2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

  自2013年1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此次民诉法共有一百多处的修改,其最大的亮点,就是把诚实信用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诚实信用始终贯穿于诉讼程序中,虚假诉讼者甚至可能被追刑责,将改变民事诉讼的程序和面貌。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虚假诉讼犯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原草案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委员提出,虚假诉讼情况复杂,不仅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有些还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重大损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增加一档刑罚。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病象,它的产生有特定的环境和条件。民法属于私法,法律对待民事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法律就应予以尊重。民事诉讼的这种性质为虚假诉讼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只要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就不大可能去审查双方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实践中,法官往往能明显觉察到虚假诉讼者的种种反常举动和现象。但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按照一般审查程序,法官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而法官往往又不希望案件因过分的拖延遭致批评,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虚假诉讼案一判了之。因此,打击虚假诉讼,当务之急应建立虚假诉讼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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