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买的火车票丢了被要求全价补票”一事备受关注。浙江大学本科生陈绘衣将昆明铁路局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昆明铁路局基于个案考虑向陈绘衣退还了补票款487.5元。陈绘衣理解遗失实名制火车票给昆明铁路局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对补票手续费不进行主张。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付一半。
在火车票实名制之前,乘客丢失火车票,往往只能自认倒霉。铁路部门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以后,依然只看纸质车票不看身份证,导致丢票乘客只能另外补票乘车,令人感到遗憾。陈绘衣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该案如何判决,广大公众拭目以待。
如今,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和解,铁路部门退还补票款。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其实不然。因为铁路部门只是基于个案考虑退还补票款,并没有修改让丢票乘客“二次购票”的霸王条款。再者,乘客补票手续费未予退还,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显然不能说这桩丢票官司就是乘客的胜利。
从法律的角度讲,乘客坐火车,与铁路部门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车票既然已经售出,乘客因自身原因丢失火车票是一种违约行为。铁路部门给予丢票乘客另外补票的“惩罚”,似乎合情合理。但是,丢票乘客网上购票记录清晰可查,购票短信、纸质火车票照片和二代身份证一应俱全。允许乘客乘车,有何不可?正像储户存款不会因为存折丢失存款归银行所有一样,铁路部门让丢票乘客“二次购票”实际上是一种霸王条款。
从技术角度讲,允许丢票乘客凭借购票信息乘车,可能会出现乘客自己使用电子火车票,将纸质车票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但是,在实名制的大背景下,乘客需要身份证与车票信息一致才能进站、乘车。至于未买票乘客拿别人的纸质车票乘车、出站,如果铁路部门改查车票为主为查验身份证为主,这个漏洞完全可以补上。
铁道部并入交通部是化解铁路行业政企不分难题的一大进步。但是拆分以后的铁路总公司依然是独家经营,并没有引入市场竞争。在缺乏市场竞争的语境中,我们难以奢望铁路总公司主动修改霸王条款。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