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河南鹿邑县公安局“违法”扣押和查封了韩女士家包括小轿车等在内的财产和物品,事后韩女士向河南省高院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去年12月,河南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要求鹿邑县公安局向韩女士支付赔偿金大约40万元。然而至今,韩女士一家人仍然没有拿到赔偿款。鹿邑县警方称,当时报告已打好,局长却调走了。(5月4日《京华时报》)
依照法律,国家赔偿决定书一旦下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按理,懂法执法的鹿邑县公安局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尽快将赔偿款交到韩女士手里,但可惜的是,当地公安局以各种理由搪塞,理由之一便是“当时报告已打好,局长却调走了”。
原局长走了,新局长来了,但这能成为赔偿款迟迟不发的原因吗?显然不能。一者,法律的执行不以单位一把手是否换人为依据,二者,作为一个单位来讲,法律与政策的执行理应具有连贯性,新局长接任的同时,也就接任了原先的工作任务,应该立即进入工作状态。显然,所谓“局长调走”不过是借口而已。
实际上,当地公安局之所以敢于找借口拖欠赔偿款,主要原因除了自恃执法机关的权力傲慢之外,还有国家赔偿决定在执行方面显得乏力的问题。国家赔偿在强制执行方面缺乏刚性,不可避免地,就会出现赔偿款执行力度不够的情况,这就需要结合现实进行顶层设计,完善法律规定,尤其是在强制执行方面,要有周密而严格的制度保护。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