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警力,在五一路古田路口严查非机动车闯机动车道,半个小时查处5人,其中1人被罚抄20遍标语。(4月19日《福州晚报》)
非机动车闯机动车道,按照道交法规定,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可以给以相应罚款。但是,道交法中没有罚抄20遍标语的规定,根据“法无规定不可为”原则,罚抄20遍标语是以情代法、情大于法,属于典型的乱执法。
非机动车闯机动车道,车主违法了,受到相应处理无可厚非。但是,执法者不能乱执法,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本来执法者按照规定开出了20元的罚单,怎么能因为“男子翻遍身上的口袋也没找到钱和银行卡”就变更处罚呢?真要变更处罚,变为批评教育不行吗,这才是合法手段,罚抄20遍标语于法无据。
将罚款20元变为罚抄20遍标语,从情理上讲似乎也可以,包括车主在内的很多人也可能会接受。但是,这种做法的本质是以情代法、本末倒置。让感情战胜理智、超越法律,这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法背道而驰。公众完全有理由以此类推:罚款20元可以抄20遍标语,那么罚款100元、1000元呢?被判刑尤其是被判死刑的呢?如果是被判死刑的人,估计喊他抄写一辈子的标语他都愿意,这岂不能把法律当成儿戏?
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非机动车闯机动车道,执法者应该严格执法。而严格执法的含义,是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以情执法,而绝不是感情用事,或把依法执法晾晒在一边,或用以情执法代替依法执法。
罚抄20遍标语看似合乎情理,其实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试问,如果你是当事人,让你在被罚20元和在众目睽睽下罚抄20遍标语两者中选择,你会选择啥呢?不能因为当事人暂时拿不出20元罚款就对其另行处罚吧!从某种角度说,罚抄20遍标语也是一种歧视,甚至是人格侮辱。
罚抄20遍标语折射出的是一种执法理念。如果执法理念错了,无论什么执法方式方法都可能走偏;只有执法者对法律心存敬畏,对被执法者多些人文关怀,全面依法治国才能落到实处,依法执法和以情执法相结合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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