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不该各自为战

2016年01月26日 07:29   来源:法制日报   张海英

  普遍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应有之义。但到目前,似乎只见山东省主动降低标准,其他省份还不见动静

  今后山东省超出生育政策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将普遍降低,这是山东省计生条例修正案规定的。据悉,根据修正案,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1月25日《京华时报》)。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之前,有不少声音建议废除社会抚养费,理由是存在合法性存疑、征收标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另外人口形势也发生了变化,但新计生法仍保留了社会抚养费。在保留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山东省率先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值得肯定,一者,减轻了超生家庭的负担;二者,可减少某些地方对这种罚款的依赖。

  此次,山东省普遍降低了征收标准。除上述情形外,修正案还规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原来按照规定基数的1/2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1/5征收社会抚养费。另外,修正案还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对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群体来说,社会抚养费原征收标准,并不会带来多少经济压力,因为他们既可以到境外生孩子,也能承受国内的社会抚养费标准。但对低收入群体而言,原征收标准已经有些难以承受,所以一些家庭因为交不起社会抚养费而面临一些问题,相关权益受损。从这个角度说,山东普遍降低社会抚养费标准有多种考虑,有多重积极意义。

  即使社会抚养费有征收的必要,但如果让一些家庭难以承受、影响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也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外乎三个目的:一是为了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二是为了补偿政府对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三是为了惩罚超生家庭、警示其他家庭依法生育。当一些家庭难以承受社会抚养费额时,这三个目的恐怕都不容易达到。

  因此,普遍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应有之义。但到目前,似乎只见山东省主动降低标准,其他省份还不见动静。从各省征收标准来看,不仅标准不统一,而且差距甚大。比如有的地方是按基数的3至10倍征收,有的地方是6至8倍。征收标准不统一,受到舆论诟病。尽管2014年11月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提出统一征收标准,按3倍以下征收,但至今没有下文。

  那么,问题就来了:一方面是超生家庭还要继续承受较高的征收标准;另一方面,各地征收标准仍处于混乱局面;更重要的是,如果地方修改征收标准,也缺乏统一指导和规范。比如说,送审稿拟规定3倍以下,而山东省修改后的标准是3倍,显然两者有区别。所以,亟待出台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或者国家统一降低征收标准,为标准不统一的状况画上句号。

  此外,还应该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计算依据。无论是3倍以下还是3倍,这样的标准究竟是怎么来的,应该详细告诉公众。比如,超生一个孩子对资源和环境会带来多少损失,应该有相关调查依据。再比如,征收社会抚养费后,政府对公共社会事业的投入能否到位,似乎也要有承诺。否则,即使降低了征收标准,或许也是糊涂账。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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