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与收入脱钩是有限进步

2016年07月20日 07:28   来源:京华时报   颢钧

  社会抚养费是补偿性条款,而非惩罚性条款。那些仍在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家庭收入水平挂钩的省份,即便看不到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至少也学学深圳的这次修订。

  三孩以上的超生将统一按照计征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再像过去那样按孩次加倍征收。高收入的超生人群也将不再被额外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做了上述规定。

  2014年,导演张艺谋曾因超生被征收748万元社会抚养费。如此天价征收额度,一方面是他生育了三个子女,另一方面是他的高收入。至今仍有一些省份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水平挂钩,并根据孩子数量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备受争议,“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谁”的追问至今没有权威解答,巨额社会抚养费的去向也没有用之于社会——至少其中的大多数没有反哺社会。还有学者认为,深圳的修订仍显太过保守。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说明还是没有摆脱传统的控制数量的人口治理思路和模式。“根据中国目前的生育率水平,已经到了该停止惩罚生育,转变为鼓励生育的时候了。”

  当然,作为经济特区的深圳,其地方立法也无法绕过国家法。社会抚养费的存与废,决定权并不在深圳。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不过,法律并没有规定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标准。国务院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则笼统地规定了一个标准,即“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也正是这个颇具开放性的标准,让各地有了各自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自由空间。

  计生工作的根本目标,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条所明确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对义务人来说,是“缴纳”,而不是“处罚”。“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也不是“罚款”,而是“行政收费”。“富人超生就应该多罚点”,这类思想在民间不无市场,但它恰恰是民粹的映照,是尤其值得警惕的对象。

  从法理上看,深圳此番地方立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修订,不过是回归宪法和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在现行立法上,社会抚养费是补偿性条款,而非惩罚性条款。那些仍在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家庭收入水平挂钩的省份,即便看不到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至少也学学深圳的这次修订。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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