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旺季来临前茅台开出今年首张罚单,大手笔处罚了16家违约经销商。茅台方面同时表示,针对存在低价倾销及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的经销商,将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采取维权行为。1月4日,茅台要求13家经销商按850元/瓶价格回收产品,并扣罚一定比例信誉保证金;3家经销商还被给予直接取消2016年合同的重罚。(1月7日《北京晨报》)
13家经销商因为用低于850元/瓶的价格销售茅台,就被茅台公司冠以“低价倾销”的帽子,不但扣罚了一定比例的信誉保证金,还被要求按最低的合同价格回收产品,并再次对外销售。从茅台内部的价格体系来说,通过这种最低限价的方式,确实有助于建立统一的价格体系,让每个经销商都能获得预期中的价格,并让整个价格体系都保持稳定性和可控性。
茅台的销售渠道,采取的是分级代理制,每个经销商与茅台鉴定了经销合同,并且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信誉保证金,在双方的合同条款中,其中最核心的一条便是经销商必须按照茅台公司制定最低价格进行销售,只能高于而不得低于,否则就会被扣减一定数量的信誉保证金。不过问题在于,市场的供需摆在那儿,经销商的销售策略也必须要“随行就市”,根据市场供需关系而改变策略,比如淡旺季之分,去库存的压力,还有各种综合因素的平衡,以低于最低限价进行出售自在情理之中。反之,当市场需求不旺而库存数量极多,还依然保持最低价格而不调整,如此策略显然有违常理。
不过,恰在统一的限价要求下,经销商缺乏灵活而自主的销售策略,并成为茅台价格垄断下的一个最关键的执行者。《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长期以来,包括茅台和五粮液在内的诸多国内酒企,对旗下的经销商实行“最低限价令”,并采取强硬的措施给予推行,而饱受市场诟病。2013年,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被罚4.49亿元。在物价部门的干预下,茅台集团发布声明,宣布取消以前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的营销政策,立即进行彻底整改。随后,茅台公司宣布取消此前公司实施多年的“限价令”, 对相关经销商的处理决定将予以撤销,并退还已扣减保证金。
然而此次茅台大手笔的“重罚”,故伎重施之下,充分暴露出其并没有进行真正的限价取消,而是阳奉阴违继续进行着价格的垄断性干预,若不能再次启动“反垄断调查”并作出处理,那么茅台所谓的“治理渠道价格”,就会成为一个影响极坏的恶例。令人不解的是,何以高达数亿的罚款,依然未能让茅台真正有所改变,其无视后果的底气从何而来?以2013年反垄断调查案为例,资料显示,当时所罚的4.49亿元,尽管已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相关部门开列的最大罚单,但仅占茅台、五粮液两家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1%,属于“最低罚款”。2012年茅台、五粮液上市公司预计净利分别约为131亿元和95亿元,测算下来茅台和五粮液合计被罚款也仅约为净利的2%。很显然,当违法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之后,即便有被反垄断调查之虞,茅台也会依然我行我素,有恃无恐而无所顾忌。
为有效规范市场行为,避免打而不死,治而不绝乱象产生,对茅台再次启动调查并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就完全有必要,只有当法律变得坚挺起来,企业才不会无视法律权威和市场规则,把自定规则演绎到极致。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