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王法亮等30位代表、刘绍英等30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认为,工薪所得的起征点仍需提高。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11月19日《贵州都市报》)
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借用个税杠杆,实现财富的二次分配,进而调节社会的贫富差距。但现如今我国个税税制最大的问题是沦为了“工薪所得税”,背离了税收公平原则和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一方面,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个税税率达到了45%,而获利金额更大的股息、股利所得的个税税率却只有20%,穷人的个税负担比富人重。另一方面,现在的个税征收单位是个人,而不是家庭。但对于很多普通家庭来说,一个有资格纳税的劳动力很有可能就是整个家庭收入的支柱,导致人均收入低的家庭可能比人均收入高的家庭要缴纳更多的个税。所以,为了彻底解决个税公平问题,近年来,学界、大众,乃至包括财政部在内的决策层,都主张彻底改革个税税制,建立起以家庭为征税单位的综合个税税制,这也是我国个税改革的必然趋势和大方向。
然而,建立综合个税税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行,至少在近两年时间里不太可能实现。如果综合个税没实行,还不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话,那么意味着居民的个税税负会加重,多收的三五斗还不够上涨的物价和增加的个税所消耗。毕竟距离上一次2011年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已过去了四年之久,在这四年时间里,物价水平有不小的涨幅,居民收入也有一定的提高。更不要说像笔者这类码字民工缴纳的稿酬个税起征点的800元标准,则是在遥远的1980年确立的,长达30多年时间都没有提高过。因此,不管个税税制改革有没有启动,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轻居民个税税负的步子都必须先迈出去,不能也没有必要等到个税改革时再提高,老百姓等不起个税税制改革。
事实上从常识上说,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物价水平的上涨,在钱不值钱的现实情况下,要保障居民个税税负不加重,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不断地提高个税起征点。不管个税是以家庭为征税单位,还是以个人为征税单位,这个道理始终不会改变。所以,在个税税制改革中还要直接确立起个税起征点的动态机制,每年的个税起征点跟随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居民收入或者GDP增幅同步上调,也避免每一次调整起征点都要修法的麻烦。
总而言之,不能既不实行个税综合税制,又不提高个税起征点,两者总得让咱老百姓享受一项。当然,从长远上说,提高个税起征点与实行个税综合税制,一个都不能少。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