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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管办评分离思路评价教育局长的改革

2016年07月22日 09:24   来源:深圳特区报   熊丙奇

  教育改革的核心是行政放权,推动、监督政府部门放权

  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教育和科技局原局长郝金伦,以辞职的方式,抗议自己推行的教育改革遭遇全面叫停。据报道,他推行的课堂教学模式包括四个环节:设疑自探、解疑合探、质疑再探、运用拓展。但这引发了当地部分学生家长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课改后课堂上教师讲课不足,希望恢复到“满堂灌、题海战术、考试排名”等传统模式上去。

  不少人站在改变传统的灌输教育模式一边,对涿鹿的教育改革内容给予肯定,还为辞职抗议的郝局长“叫屈”,为他的勇气“点赞”。

  其实,谈涿鹿推行的教改,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是优是劣,进而讨论是支持局长,还是支持家长,并非这一事件的重点。这一事件的重点是,由教育局长来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是否妥当。

  也许临到辞职,郝局长还不明白,他推行的教育改革,出发点和用意都是好的,但其行为,从教育改革角度看,却是越权的,是与教育改革对政府部门的职责要求相背离的。谁是教改的主体呢?毫无疑问,应该是教师。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应该由学校教师委员会共同决策,再由教师落实,这样的教改尊重教师意愿,避免行政部门干涉学校教育,也有利于教改的深入、持续推进。

  教育部门当然可以推动教改,但不能直接介入学校办学的模式,而应该通过制定政策、提供服务来引导。最近媒体报道英国约8000所小学准备引进中国上海数学教学法,他们是怎么引进的?不是要求这些学校必须按政府规定教学,而是由有兴趣的学校提出申请,每校派出两位教师,接受有关上海数学教学法的培训。

  我国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把教育改革说得很清楚,要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地方教育局局长推进教育改革,不能把行政之手伸进学校,而应把本该属于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落实给学校。在教育管办评分离的框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有二:一是依法保障对学校的投入,二是依法监督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如果政府部门能放权给学校,同时推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那学校的办学活力将得到释放,教师会从过去繁重的行政任务中解放出来,追求自己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这既重塑政府和学校的关系,也重塑教师职业形象。

  教育改革的核心是行政放权,推动、监督政府部门放权。对于教育局长来说,他推进的改革,如果制约行政权力,放权给学校,激发教师积极性,这是真改革,而如果他推进的改革,还是用行政力量推进,以改革之名强化行政力量,不管这一改革的具体措施是多么符合素质教育方向,也是伪改革和反改革。我们不能对此类改革进行美化。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熊丙奇)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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