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6日起就《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11月17日京华时报)
“让快件飞”的快递乱象已被诟病良久,这似乎也为禁止暴力分拣的立法创造了舆论基础。的确,“让快件飞”既体现了快递行业作坊式的简单粗放,也体现了快递行业缺少对服务客户应有尊重的企业文化理念,需要规范毋庸置疑。然而,理性地看,快件分拣是企业的操作规程,在通常情况下,企业的规章可以自行设计并加以约束。
拟对抛扔、踩踏快件给予罚款,首先是监管到了“车间”,干了“车间主任”该干的活儿;其次,这样的罚款还面临着操作难题,什么才算是抛扔、踩踏,抛多高、抛多远才算抛扔呢?相关界定的标准比较模糊,处罚设计从改正到最高罚款5万,弹性太大。更关键的是,行政监管部门不可能时时盯在快递企业,貌似严厉的条款,起到的或许只是牛栏关猫的作用。
事实上,除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问题之外,立法处罚条款的设计应尽量不针对具体的行为,尤其是与企业生产有关的具体行为,不仅涉及的面大,立法难以穷尽,会出现挂一漏万的问题,而且还会给监督的实务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既管不了也管不好。良法善治,对于行业的立法,不仅是打造一把刚性的尺度,更重要的还是撬动行业规范的一根杠杆。
同理,快递行业“让快件飞”,立法该解决的并不是直接约束企业分拣的手,而是通过规范行业运营环境,保障快递服务对象的权益,加大关联权益的法律筹码,形成充分有序的竞争机制和权益制衡机制,来倒逼快递企业改善经营条件、规范分拣规程、提高服务质量。
一方面是提高快递企业的从业门槛。“让快件飞”是快递低端扩张的结果,很多快递企业,一个门店、几台三轮车就干了起来,设施设备简陋,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这种低成本的竞争,只会向成本节约与服务粗暴要效益。给快递立法,有必要给快递企业设立一定的资质条件,如配套的仓库、分拣车间、停车场等设施以及安检、分拣、运输等等,健全从业企业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另一方面是赋予消费者足够的权利。不管快递怎么分拣,消费者最终在意的还是快件本身的安全,以及拥有充分的拒收和索赔权利。快递立法不能是单纯的行政法,更不能是邮电主管部门的专属行政法,也应着眼于消费者的权益,建立完善快递物品的损毁认定与赔偿机制。只要是每件被损的快件,都能够让企业支付足额成本,那么包括暴力分拣在内诸多可能导致快件损坏的环节,都会纳入到企业的内控之中。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