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视慈善捐赠中 越来越多的“贫困惩罚”

2015年07月30日 07:16   来源:扬子晚报   顾德宁

  这些年,类似的事不少。2009年,湖北“割肝救子”的母亲当选年度“感动中国”十大人物。后来因她做了双眼皮和消眼袋美容手术,尽管她称未用过一分钱捐款,但不少人仍对她的举动表示不满甚至反感。还有高校规定,享受国家高额奖学金的贫困生不能买好手机,欠学费的贫困学生不得参加考试,有城市不准享受低保的人家养狗……

  这就是所谓的“贫困惩罚”。这起先是一个经济学名词,指生活在高成本生态系统中的穷人,为了维持较正常或有一些体面及尊严的生活,往往比富人付出更高的代价,现在则引申为把贫困当作错误或罪恶来惩罚。

  贫困不是原罪,接受他人帮助就必须以做人尊严为代价吗?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因为他穷,接受了一些社会帮助,就受到变相的惩罚,这不仅是不公平的,也是很可怕的。以剥夺贫困者正常消费需求和放弃个人尊严为前提的帮困扶贫,是不合情理,也是危险的。

  1834年,英国政府出台了《济贫法修正案》,史称“新济贫法”,这项原意帮助穷人的慈善法在历史上却臭名昭著,因为“新济贫法”给获得食物救济的贫民限定了很多的条件,不能这样,也不能那样,使他们受尽羞辱,这是历史上最典型的“贫困惩罚”案例,成了英国历史上一块丑陋的疤。

  善款的监督一直是一个难题。现在,又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贫困惩罚”倾向,必须引起慈善监管部门和立法部门的正视了。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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