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安徽省芜湖市张金(化名)的妻子产下一名女婴,因不符合当地生育政策(此前,他们已有一名4岁的儿子)而被征收了4万元社会抚养费。缴费1个月后,这名女婴意外溺亡。悲伤之余,他们全家人想讨回已缴纳的4万元社会抚养费。(《中国青年报》4月15日)
然而,张金并没有讨回这4万元。该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高副局长向他解释称,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据。超生时,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上缴国库。后来,孩子出现意外,想要返还社会抚养费,于情于理说得过去,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谁也没有权力把钱从国库里拿出来。
专家证实,这名副局长的话确实有一定道理,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国家卫计委2014年11月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也只是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减免。其中并没有关于社会抚养费返还的规定,专家认为这是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
法律上没有规定超生的孩子夭折后社会抚养费怎样处理,既然如此,将这个费退还给张金,也就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相关部门完全可以依据基本的道义来处理。从道义上说,这个钱是应该退的,因为社会抚养费不应该是一种惩罚,而应该用在孩子身上,是超生的家长对社会的一种补偿,而现在当事孩子不幸夭折了,不需要社会为抚养这个孩子而付出任何代价了,所收的社会抚养费理所当然应该退。用专家的话说:“既然是预缴的行政收费,那么当收费的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存在时,比如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超生的孩子夭折,就应该有相应的返还程序。”此外,假如张金缴费不及时,再拖上一段时间,按规定就可以不缴了,所以他问得很有道理:“按时缴费的人吃亏,不按时缴费的人反而没事,这不是明摆着不公平吗?”
高副局长说,谁也没有权力把钱从国库里拿出来。这听上去有道理,但未必对。钱肯定是要用的,关键是用在什么地方。用国库的钱退还张金,实际上是在维护应有的公平和基本道义,是用对了地方。
琢磨高副局长的话,不难感觉到其中有这样一层意思:国库里的钱很神圣,得特别地加以保护。确实,国库里的钱来自人民,也必须用于人民,哪能随便用呢?但是,国库里的钱不能乱用,老百姓的钱袋子也要保护好。特别是张金家的收入不高,靠张金打工所得,一年也就四五万元,所缴的4万元社会抚养费是东拼西凑而来的,当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怎么忍心不退给他呢?
“国家不与民争利”,正所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专家说,法律有漏洞,要修改和完善。但修改法律有一个过程,在没有修改之前,不妨先按照基本的道义来做事。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