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与富士康“对话”的弦外之音

2015年02月10日 07:23   来源:文汇报   沈士光

  核心观点

  富士康对全总这个国家级群团组织能够“回几句嘴”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一方面表明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组织力量在不断壮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要制止某些企业非常严重地违反《劳动法》中某些行为和现象亦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

  富士康公司经常能够保持着吸引人的眼球,从当初成立工会过程中不让当地市总工会进入厂区的“牛气冲天”,到发生花样年华员工“N连跳”事件的“触目惊心”,以及针对最近全国总工会点名批评“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而发表“任性”的“声明书”。富士康对全总这个国家级群团组织能够“回几句嘴”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一方面表明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组织力量在不断壮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要制止某些企业非常严重地违反《劳动法》中某些行为和现象亦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

  “职工之家”能够发挥作用,才有职工权利可言

  我国的工会,通常的称呼是“职工之家”,通俗的叫法是“娘家人”,意思是说工会是职工自己的家。温暖、贴心是家的第一感觉。全总这次点名富士康,不仅对于富士康,而且像类似于长期“超时加班”的企业职工都会觉得有“娘家人”在为自己说话,的确有家的样子和家的感觉。家的风范就是家风,工会这个“家”的家风基本的两点:第一不护短,职工不对的地方就要指出和批评,职工有违法的行为还要“送子服法”,也就是工会既要维护利益又要约束会员。第二为职工说话,为职工争取正当权益,全总没有执法权,感到不平大声地“呵斥”对方几声也是应该的。这样的工会,职工才能感觉到家的存在,认同这个家。换言之,工会能够维系和发挥作用,才有会员权利可言,工会会员的权利得以伸张,才有工会存在的意义。胡耀邦同志曾经说过一句掷地有声的话,“工会不为工人争取权益,要工会干什么!”所以全总点名富士康是全总的职责所在,正是体现了“职工之家”的本质内涵。

  我们这样说,倒不是说公司不应该成为“职工之家”,更不是说公司是职工的“冤家”、“仇家”。像富士康这样的著名大企业,其吸引力毋庸置疑。据其“声明书”表述:“不仅率先在企业内部成立了‘员工关爱中心’,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他们提供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精神关怀,而且每年拨出超过亿元的‘相亲相爱’经费,将关爱延伸到数万个生产线。”不管承认不承认,拥有超过百万员工的富士康公司,公司不仅像家,而且俨然是个小社会,企业办社会本身是一件难事,因此难怪富士康既有底气还有怨气地倾诉道:“我们还远没有做到完美,但是我们一直在努力”,言下之意是我们能够做成这样已经不容易了,也已经做得足够好了!

  不过,公司就是公司。职工为公司干活劳动,公司支付职工的工钱,职工用来养家糊口,这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本着双方付出、双方得利的双赢原则,职工和公司是一种劳动契约关系,契约关系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这份契约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法律是刚性的,比如《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职工劳动时间,公司不能受“员工希望能够通过加班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的“困扰”。

  富士康的“任性”是工会运行机制“缺位”所致

  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有两个根本性的变化:一是社会流动性。现代社会是流动不居的,完全颠覆了孔子所说的:“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在陌生化社会中,远游无方会产生“无力”、“无奈”又“无助”,怎么办呢?社会逐渐生长出许多关爱性、权益性的组织进行帮助与救济,工会就是其中的一种权益性组织。在公司这个利益化的组织中,有工会这样的“职工之家”,对远游无方的年轻人来说是很好的精神港湾。工会的善意善举也使得公司的形象得到了正面的肯定,是一举两得的好事。二是人的平等性。现代国家以建设法治社会作为追求的目标,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更是为了体现人人平等和维护公民权利的价值追求。富士康公司如果不服全总指责其涉嫌违反相关法律,也可以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司自身的权利。

  现代国家基本上都有相同的法律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都应设立工会。为避免“大家在一口锅里吃饭,很难监督别人”的弊端,工会要定期进行独立、自由和公正的选举,选举职工信赖的人为“代理人”,明确他们的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正当权利。工会和公司看似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实际上体现了现代人的政治智慧。工会和公司不是绝对地产生对立和对抗,工会可以努力地在公司利益与职工权益之间寻找妥协的空间,也逐步形成工会成员的社团意识。我们看到工会的这种组织化的优点和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动态的张力可以减少表面静态下利益冲突爆发的突然性,也减少公司、个体职工寻找法律救济的成本和无序。在我国,正处于特殊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它具有弹性且能有效地解决公司内部的矛盾,以便不伤“和气”和“元气”。从深层次来说,富士康对全总“任性”的反批评,是它自身工会内部运行机制的“缺位”所致,缺乏以利益诉求或价值目标内聚职工的力量,只是象征性地代表职工群众,更实质性地代表企业行政,其实并不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最近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支持群团组织加强服务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正逢其时。与其“强势”回应全总点名批评,孰如进一步挖掘工会的巨大潜力,给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手段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利益纠纷。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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