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的活跃应成为新常态

2014年12月29日 10:17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评论员 李杏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在修改内容中,两部法律都指向了对地方政府权限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强调突出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引起广泛的关注。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45条,即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时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立法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则从总的原则上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意味着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

  长期以来,很多地方政府在治理中都习惯于动用行政手段,制定各种各样的限制性地方规章以实现调节目的。但在很多涉及民生的事项上,常有地方性规章明显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现象,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僭越,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期待相关法律的修改与完善,依法限制地方政府乱伸手的权力,最终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两部法律的修订审议之所以成为热点议题,固然有限行、限购、限贷等话题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因素。此外,一个颇为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这次的修法审议中,人大的表现可谓十分抢眼。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过程中各抒己见,明确表达态度与立场,意见建议接地气,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委员的个人形象也丰满立体起来。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为例,有的委员站在民众用车的角度,指出一个月有四天不能用车的地方限制令本身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直接建议删除草案第45条;有的委员从治理出发,对限行的效果和合法性提出了质疑,提议加强对空气污染源头的研究与追查。

  对习惯于等待新法公布的民众来说,立法审议过程的内容公开,以及人大的活跃表现,很大程度上一改过去“默默”研讨的传统风格。尽管目前离最后的审议结果还有一段时间,但通过过程的公开,民众不再限于事后评头品足,参与感明显增强。这种改变不仅展现出别开生面的效果,也传递出强烈的积极信号。

  本质上,立法涉及为数众多人的切身利益,是个充满争论与博弈的过程。在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人大集中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在立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拥有最高权威。近年来,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人大审议会议,在分量上的欠缺令人遗憾,给社会的印象也时常有一定的距离感,人大的地位有待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对民众来说,人大唯有更加积极主动地活跃起来,才能承担起行使人民权利的责任。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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