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只有用好、用足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手段,对每一件监督事项都跟踪督办,限期整改,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监督效果
我国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如何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职业教育法的执法检查,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范例,对创新人大监督工作机制、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和作用,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前几天,在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情况。
2015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由委员长和副委员长亲自带队先后到重庆、河南、湖南等8个省(区、市)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其他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省(区、市)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做到了全覆盖。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检查组的报告,并首次开展了专题询问。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依法对有关部门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这次常委会又听取国务院落实情况的汇报。
历时大半年时间,从定题、检查、报告、询问,到解决问题。通过这五个步骤,对一部法律的监督检查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合体系,大大增强了人大监督的密度和力度。
过去,我们对一部法律的执法检查,多数是由检查组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完就完了,而不再进行专题询问,更不会安排听取和审议落实情况的汇报。为什么有的法律,尽管检查了好几次,但每次都是一些未解决的老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检查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如果把执法检查监督比作一个环的话,这就好比是一个没有闭合的环。
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常用手段,如何结合形势的发展,与时俱进,发挥出最大效力?值得探索和思考。
首先是定题。面对这么多的法律,检查什么?这是有学问的。定题的标准就是看,是否是经济发展需要,是否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
其次是方式。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除了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常规形式外,还可以采取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也可以像此次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一样,同时进行专题询问来行使监督职能。
这样一个完整闭合的监督体系,让人大监督有始有终。这实际上也是把人大监督的压力传导给“一府两院”,并转化为抓落实的动力,确保“一府两院”和人大在法治的轨道上同向而行。
能否落实人大监督以后的整改,是衡量人大监督是否有实效的标志。只有真正见到了监督所带来的实效,才能说完成了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责。人大只有用好、用足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手段,对每一件监督事项都跟踪督办,限期整改,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监督效果。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