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冤枉”遇到9天9夜的“刑讯”

2014年05月21日 10:06   来源:新华网   戚伟

  2014年3月9日,一伙没有说明身份、也没有出示证件的人突然闯进陕西省志丹县的王宝荣家,将王宝荣铐至刑警队。之后,王宝荣9天9夜都没能离开过讯问椅,他只要闭上眼睛,民警就会逼着他喝水,并多番辱骂,头顶上还有炙热的大灯一直烘烤着。31天后,警察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5月20日《华商报》)

  刑讯逼供不仅不人道,而且造成冤案的可能性极大。这样的前车之鉴已经太多了。2013的“浙江叔侄奸杀冤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叔侄二人被刑讯逼供7天7夜,拳脚相加、不给吃喝、不让睡觉、鼻孔被塞满点燃的香烟……叔侄表示“永不原谅刑讯逼供者”。在其它案例中,还有用电的、用火的、用爆竹的、用开水的等等。刑讯逼供的手段超乎一般人的想象和心理承受力,给被冤枉者造成了无法抚平的创伤。

  除了刑讯逼供,此案中还有不少疑问需要涉事公安局向社会公开:第一,为何在不出示警官证和拘捕令的情况下就将王宝荣刑拘。不讲法律程序,如何能保障公平正义?第二,涉事公安局将王宝荣拘押30天,是依照哪项规定?如果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是怎样认定王宝荣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第三,是公安局的哪些领导授意或纵容对王宝荣的刑讯逼供。如果不能用事实证明不知情,仅凭口头否认,涉事公安局的每个领导都应当被问责。

  此案的主人公是幸运的,因为他扛住了刑讯逼供,没有含冤入狱;然而,他更是不幸的,飞来横祸不仅让他遭受了折磨,更导致他的妻子带着女儿离家出走。如果陕西省公安系统对警员的工作方法约束到位,在掌握充分证据之后再对嫌疑人进行合法的审讯,这场“飞来横祸”即使还是砸到了王宝荣头上,也不会令他遭受9天9夜噩梦般的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在《刑法》中更是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刑事犯罪。5月13日,重庆三名参与刑讯逼供的警察被法院判决犯有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这说明法律对执法者的约束是严明而公正的。然而,如果对刑讯逼供者的刑罚停留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恐怕不足以有效扭转司法人员对刑讯逼供犯罪性质的认识和对刑事责任缺乏畏惧的错误观念。

  司法人员必须认识到,所有立案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还是“无罪之身”,人身和尊严都不应受到伤害。只有用严格的法律、完善的制度约束司法人员手中的权力,让他们遵照法律程序行使权力,类似的冤枉事才不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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