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许斌:退休年龄的改革应以公平和简单为目标

2013年12月15日 06:33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网友许斌认为,统一退休标准,无论在退休年龄、退休待遇上都实现人人平等,彻底结束“双轨制,首先是保证公平,次则制度清晰明了,最后研究讨论并实施种种技术性调整才事半功倍。
 
退休年龄的改革应以公平和简单为目标
图片来源:任卫红/东方IC
 
  人社部高层一改以往在延迟退休这一敏感问题上的静默态度,过去三天连续两次正面对“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做出表态。从10日起,包括央视、新华社在内的中央媒体陆续刊发对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的专访。胡晓义表示,他没有听说过“延迟退休年龄先从公务员做起”,有的媒体说延迟退休“从重体力劳动者做起”,也是一种猜测。(1213日《第一财经日报》)

  对于这些表态,我们应当如何解读呢?

  目前,在具体的退休年龄上,国内确有规定,但没有统一的规定。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硬性规定不同人群的不同退休年龄。譬如,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最“根红苗正的国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劳动者,一般要求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时退休。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分别提前5年退休。特别对破产国企的劳动者,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再提前5年,即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话,就可以退休。对于其他劳动人群,则参加社保后,必须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才能退休,不承认上述的一切优待措施。也就是说,按胡晓义副部长的说法,应该是先取消对女性以及体制内劳动人群的提前退休的硬性规定。

  这是有道理的。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女性的就业空间越来越广阔。而且事实证明,无论寿命或是中老年后的身体状况,女性还优于男性,不应再享受比男性退前退休5年的待遇。此前规定重体力及高污染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可以提前退休等等,貌似关心,实际却是管理混乱。即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报酬不能反应劳动价值,就只能在退休待遇上稍作补偿。而市场环境中,市场会自动干预,诸如泥瓦工、搬运工等等,已众所周知是高收入群体,劳动报酬已直接体现劳动价值、劳动辛苦程度,无须在退休待遇上作额外考虑。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应在责任赔偿、公共福利方面解决。公共事务本来是一码归一码的,不能搅成一锅粥。

  其二,在硬性退休年龄标准的基础上,尊重个人意愿,允许个人提前或延后一定年限退休,提前退休则每月少拿一点退休金,延后退休则每月多领取一点退休金,整体与正常年龄退休平衡,保持制度本身的弹性。这也是国际惯例。现在的问题是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工龄满30年,或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就可自愿申请退休,但其他人群却不行,构成了不公平。改革的办法,应是明确任何人在缴费满基本年限后,都有权自愿申请提前或延后一定年限退休。而回避此一问题,盲目谈公务员的退休问题是有公务员法和其他的法律来规定的,现在仍是按照法律执行,令人遗撼。

  统一退休标准,无论在退休年龄、退休待遇上都实现人人平等,彻底结束“双轨制,首先是保证公平,次则制度清晰明了,最后研究讨论并实施种种技术性调整才事半功倍。反之,保留种种特殊待遇,既不公平,又操作复杂,那不仅将事倍功半,简直将路路不通了。越公平,越操作简单。公平与简单,本来是公共制度的双足。(中国经济网网友 许斌


    中国经济网评论频道正式开放网友投稿,原创经济时评可发至cepl#mail.ce.cn(#改为@)。详见中国经济网评论频道征稿启事


相关评论:延迟退休要坚持公平与正义

     解决养老双轨制 仍需深化制度设计


     
延迟退休,亟待一场理性对话

     延迟退休 迈小步,还得走对路

     延迟退休政策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

(责任编辑:李焱)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