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网友许一力认为,要控制、规范国企高管薪酬,就要厘清国企高管到底是官员还是商人。不可以一边当运动员一边当裁判,更不可以同时享受运动员和裁判的双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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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高薪问题出在国企高管们“一脚踏两船”——说是政府官员,却享受职业经理人的天价薪酬;说是职业经理人,却不仅缺少市场化的选拔机制,更是统统享受体制内官员的福利待遇。
国企高管存在太多的怪现象:理一下前些年的新闻你会发现,受行政指令的安排,国企高管甚至会频频调任同行竞争企业执掌帅印。比如2011年,石油公司高层进行“互换”,中海油总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傅成玉调任中石化集团掌门人,中石油集团原副总经理王宜林调任中海油接替傅成玉。显然,竞争企业间的职务变化绝非市场逻辑所能够接受,而这也恰恰表明,国企高管从薪酬到职务都受行政指令的巨大影响,根本无法通过“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标准予以考量,以至于做中国的官拿着美国华尔街企业家的薪水。
如果把国企高管作为官员来进行衡量,那么收入的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一个国企高管可以是部长工资的上百倍,实在是匪夷所思。与企业的普通员工相比,两者都是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但国企高管动辄年薪上千万,早已超过平均水平。
国企高管的薪酬是有问题的,但谁决定了这些国企高管们的薪酬呢?最简单的一句话吧:职位,上级主管任命的;工资,自己开会决定的。
在公司治理上,国企最典型的特点是“内部人控制”,也就是说,高管的薪酬名义上由股东决定,由董事会决定,甚至由所谓的“薪酬委员会”进行考核,但事实上都是公司高管自己说了算。这样,在股东的信托机构经常缺位的情况下,制定薪酬完全成了高管们的“自娱自乐”。
那么国有企业的股东究竟是谁?客观来说,一般意义上决定企业高管薪酬的董事会以及薪酬委员会,是没有权力决定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管的年薪的。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管年薪应该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也就是说应该由能够代表国有资产的代表决定。而代表国有资产的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企业内部的董事会。政府作为全民资产受托人,完全有理由对国企高管薪酬做出限制。
这在世界上是有普遍先例的,美国就曾经对相关企业有过类似的通牒。2009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发布受援金融企业高管“限薪令”,要求受援企业高管年薪不超过50万。
此外,经营者的选用方式直接影响薪酬水平。从市场上聘用的非公务员身份的经营者,薪酬水平参考市场价位确定;公务员身份的经营者,基本工资由政府确定,总体薪酬水平要参考前任经营者,不能超过太多。
国外的一些情况,给我们如何规范国企薪酬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其一,央企国企高管薪酬必须划定“两条线”,两条线之间的关系必须维持绝对独立。如果是市场化选聘,依据高管的能力、贡献等分配合理的薪酬,这是一条线;享受体制内待遇的这部分高管,其薪酬分配显然应该是另一条线。两者决不能混为一谈。
其二,必须稳步推进国企央企高管去行政化。这次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由此已经可以看出未来国企改革的大趋势。
其三,要在完成“控高”的同时,同步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的“提低”和“扩中”。
说到底,要控制、规范国企高管薪酬,就要厘清国企高管到底是官员还是商人。不可以一边当运动员一边当裁判,更不可以同时享受运动员和裁判的双重待遇。在深化国企改革的大趋势下逐步加强对国企的绩效审计和违规审计,让薪酬委员会真正发挥效用,让独立董事真正独立。唯其如此,才能真正控制、规范国企高管薪酬。
站在市场竞争的角度讲,虽然重要资源垄断经营可以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但长期将民营资本屏蔽在外的格局已干扰了价格体系,让消费者切身利益受损。因此,放开国企垄断领域,合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应当成为这次改革的方向。一旦国企能够与民企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其高管的履职能力将具备客观评判标准,围绕高管薪酬的各种争议也将会自行消弭。(中国经济网网友 许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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