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广东惠州市博罗县3名初中生手牵手救落水同伴,却不幸滑入江中致5人溺亡一事引发网友唏嘘,关于未成年人如何在自保前提下救助遇险同伴再度引发争论。近日,有网友翻出央视少儿频道去年一则动画公益广告,指责“见义勇为人人夸”有误导之嫌,而其中小猴子手牵手拯救落水小猪的内容,更是与博罗县这起悲剧场景惊人相似。(5月14日《新快报》)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将小悲剧酿成大悲剧,相关的案例不胜枚举,惨痛的教训证明救人需要充分的理性与扎实的技能。换言之,见义勇为是需要条件的,而非道德上无尽的义务。即便是成人见义勇为,在道德与理性的冲撞中,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观念,倾向于见义“智”为,坦率地讲,这是一种进步。
事实上,现代社会,见义勇为只能成为弥补公共管理不足的一个环节,见义勇为所倡导的理念应当符合“避险”的原则,把更多的涉及险责的部分还给公共管理,由公共管理机构来执行。更多地从制度与机制层面给见义勇为松绑,给道德减压,也从另一个层面提升公共社会应对紧急救助的能力。
对待成年人见义勇为尚且如此,那么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首先他们从法律的地位来说,作为特殊的群体,本就是需要保护的对象,其次他们属于不具备完全法律责任的群体,一些相关的法律义务亦不能强加。譬如,广东惠州市博罗县这些孩子,在同伴落水的情况下,法律上的照顾义务并不适用,而且道义上的救助,更不能局限于不具备救助能力的直接救助。
不鼓励孩子犯险应成为理性共识。利与弊的比较,得与失的权衡,永远是理性思考的不二法门。保护未成年与倡导见义勇为,并不是天然对立。见义勇为并不是社会精神的唯一,更不是道德干瘪的符号,而是道德、权利与权益综合的命题,需要公共管理上合理的引导,理念上要跳出单纯的价值说教,不倡导不具备能力的救助行为,不片面放大见义勇为的价值导向;教育上应快步跟进,并且将常见见义勇为诸多涉险的细节,纳入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教孩子识险与避险;立法上应加快完善,诸如未成年人参与救火、救灾等行为,还应从法律上予以禁止,不能留有模糊地带。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