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罗县3名初中生手牵手救落水同伴,却不幸滑入江中致5人溺亡一事引发网友唏嘘,关于未成年人如何在自保前提下救助遇险同伴再度引发争论。有网友翻出央视少儿频道去年一则动画公益广告,其中小猴子手牵手拯救落水小猪的内容与博罗县的悲剧场景惊人相似,网友指责“见义勇为人人夸”有误导之嫌。(5月14日《新快报》)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将小悲剧酿成大悲剧,相关案例不胜枚举,惨痛教训证明救人需要理性与扎实的技能。换言之,见义勇为是需要条件的,而非道德上无尽的义务。即便是成人见义勇为,近年也越来越多地倾向于见义“智”为,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见义勇为作为彰显人际互助和人性力量的社会价值,的确不可替代。但是,在鼓励与保护之间,界线的模糊是一个问题,鼓励什么、提倡什么、不主张什么等等,都不清晰,从而形成了诸多认识误区。尤其是在舆论导向,以及社会价值观层面,对见义勇为更多地抽象为符号予以宣扬。如此,在价值多元的语境下,在见义难为的境地里,道德便略显尴尬。
现代社会,见义勇为只能成为弥补公共管理不足的一个环节,见义勇为所倡导的理念应当符合避险原则,把涉及到险责的部分还给公共管理机构来执行。更多地从制度与机制层面给见义勇为松绑,也从另一个层面提升公共社会应对紧急救助的能力。
对待成年人见义勇为尚且如此,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本就是需要保护的对象,而且他们属于不具备完全法律责任的群体,一些相关的法律义务亦不能强加。譬如博罗县这些孩子,在同伴落水的情况下,法律上的照顾义务并不适用。
利与弊的比较,得与失的权衡,永远是衡量社会公共精神价值取向的不二法门。不鼓励孩子犯险应成为理性共识,保护未成年与倡导见义勇为,并不天然对立,鼓励见义勇为也不意味着不尊重生命价值。见义勇为并不是社会精神的唯一,更不是干瘪的符号,而是道德、权利与权益综合的命题,需要公共管理上的合理引导,要跳出单纯的理念说教,不倡导不具备能力的救助行为,不片面放大见义勇为的价值导向。同时教育上应快步跟进,并且将常见见义勇为诸多涉险的细节,纳入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教孩子识险与避险;立法上应加快完善,诸如未成年人参与救火、救灾等行为,还应从法律上予以禁止,不能留有模糊地带。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