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岁的江贵满老人乘车来到市里找亲戚,由于来时未先电话联系,亲戚一家去了外地旅游。在找不到亲戚的情况下,由于天色已晚没有返回车辆,准备在市里住一晚上后再回家。然而,却遭到了多家宾馆的拒绝。最后由民警担保,江贵满老人才在当晚11时住下。(4月24日《安庆日报》)
拒绝老人入住,旅馆当然有歧视之嫌,我们可以指责他们“势利”,但如果对他们的“势利”能多些了解,就能多一份理解。
从法律层面上讲,客人一旦入住宾馆,双方即形成了契约关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虽说在宾馆出事故是个小概率事件,但是相较于年轻人,老人出事的概率要大许多,哪怕实施再好再完善,也难保不出意外。
旅馆以经营为目的,不是慈善公益机构,规避风险是自然而然的考虑。只要能够保证不出意外,谁会拒绝一宗生意?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客人与宾馆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因而,提供服务并非一方的必然义务,也存在一个你情我愿的选择自由。也即,拒绝老者入住,或许未尽到道德义务,但在法律上却不存在强制。让老人住不是宾馆必须的行为,拒绝入住也是其权利和自由。
至于有法律人士用“出租车不能拒载乘客”与宾馆选择性地拒绝入住作比较,这其实并不准确,甚至,出租车拒载和宾馆拒住根本就是两码事。因为前者的服务时间短,并且时刻有人陪伴,而后者既存在服务时间长,又有无人看护的特点。显然,客人入住后的风险不确定性更大。现实中,老人入住宾馆引发的民事纠纷并不少,达不成和解便会对簿公堂。媒体就曾报道过老人坐马桶晕眩而摔倒受伤的例子。按照强势一方举证规则,宾馆只能自认倒霉,虽然这其中有着明显的不公平。我们当然希望宾馆能一视同仁对待客人,甚至对待高龄客人更人性化一些,多一些关怀和体贴,但只要风险未消除,任何人都无权用道德善意绑架他人的意愿和自由。
如何让老人高高兴兴住,让宾馆放放心心地接收,绝不是个小问题,尤其是旅游旺季即将到来,而老年人出游也日益普遍的当下。显然,将入住风险降至最低,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这当然需要宾馆的努力,比如完善设施,多些善意提醒,注意保留证据等,也需要客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比如结伴而行,与家人保持联系等。但根本还在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过于笼统,主客体的责权利不明晰,无法真正做到谁的责任谁承担。此时不顾实际逼迫宾馆为显见的风险买单,就是一种霸王逻辑,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