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浙江温岭虐童案当事人颜艳红被警方释放。当天温岭市政府新闻办向媒体发布消息称,警方认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折抵行政拘留。(11月18日《新京报》)
颜艳红就这么放了,让关注此案进展的公众颇为失望,当然也有舆论称赞司法机关的独立公正,没有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在笔者看来,此案被纳入司法处理,相对于很多不了了之的案件来说,已是进步。而且,虽然当事人没有被问罪,但被依法处以拘留,被开除,名声扫地,也付出了严重的代价。
此前,对于老师侵犯学生权益事件,大多地方教育部门、学校采取的做法是对当事人进行内部处理,最多开除了事。而这些事件,本质是法律问题,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问责,学校再根据司法的处理,对当事教师进行行政处理。如果对于所有侵犯学生权益事件,都采取这种处理方式,那么,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遵纪守法的意识会加强,违法侵权事件将会得到遏制。
而司法机关在调查之后,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舆论当尊重司法调查的结果。但仍有两方面问题,值得反思。其一,司法机关应该把调查情况详细公布,不能简单地称不构成犯罪,就了结。目前,关于此案为何不追究当事人刑责的“解释”,都是专家的“推测”,比如,情节够不上寻衅滋事罪,没有对社会产生滋扰,对公众有敌意,造成民众不安等等。
其二,此案的关键不在于有法不依,而是无法可依。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要根据伤害结果论罪,如果没有造成肉体的伤害,是无法追究故意伤害罪的——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师不得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可近年来谈论甚多的教师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冷暴力”事件,都是难以追究教师的故意伤害责任的。另外,我国《刑法》只有虐待罪,并无虐童罪,而虐待罪的适用对象为家庭成员,所以,也难以对虐待儿童的教师按照虐童罪问罪,而且,即便有虐童罪,参照目前已有的虐待罪条款,也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只以肉体的伤害,而非精神的伤害来论罪;只有持续的、造成受害对象已经苦不堪言的伤害才算情节严重,这导致目前的法律在未成年权益保护面前处于尴尬的地位。就如这起事件,在警方介入调查时,是以一个十分尴尬的罪名——“寻衅滋事”对当事人进行刑拘的。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完善,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方面是,必须将精神伤害、心理伤害也列为重大伤害。
精神的伤害,从孩子成长角度看,其实远大于肉体的伤害,会给孩子一生的成长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而且,这种伤害,也不是以次数来计算的,比如,在温岭虐童案中,受到伤害的学生,或许只有一次被扔进垃圾桶拍照的经历,这次经历也没有造成他的皮肉之伤,因此按照现行法律,什么罪都够不上,可是,这对孩子精神的伤害却是实实在在的。既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得侵犯人格尊严,那么,为何不对体罚、变相体罚、侵犯学生人格进行细化,然后根据教师的具体行为,进行处罚呢?教育对学生的影响在于过程,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应该关注孩子的成长过程,尤其是身心的健康成长,只有如此,法律才能为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长护航。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