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执法公开也要保障“依申请公开”

2012年11月02日 07:23   来源:羊城晚报   潘洪其

  公安部近日发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简称《规定》),要求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31日《法制晚报》)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有的涉及公民、法人的具体权利和利益,有的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安机关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有利于公民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参与和监督,促进公安机关自我约束、规范执法、公正廉洁执法。《规定》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提出的一些要求,较好地体现了上述“保障权利、约束权力”的目的。

  比如,“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这就让人眼前一亮。以往,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一些重大案件、事件,常常以“正在进一步调查”或“不能妨碍调查(或办案)”为由,拒绝公开重大案件、事件的调查进展情况。这些理由其实是值得商榷的。在多数情况下,公开调查进展不但不会妨碍调查或办案,还能得到公众对调查或办案的支持、参与和监督。这也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或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推动公安机关依法执法、严格执法,使重大案件、事件的调查处理真正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

  《规定》将执法公开分为向社会公开和向特定对象公开两大类,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执法信息,则向该信息涉及的特定对象公开。从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特点来看,这样的区分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就会发现尚待完善之处。《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分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后者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如果“依申请公开”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比之下,《规定》明确的两大类执法信息公开,严格说来都是公安机关的主动公开。虽然《规定》也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进而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告知结果,但这不是正式的“依申请公开”程序,而且向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也与《条例》中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可同日而语。由于缺少“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安排,执法信息公开只能主要依靠公安机关的自觉性、主动性,无形中缩小了公民通过“申请公开”监督公安执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空间,弱化了公民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中的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

  公安执法信息公开是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一方面明确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执法信息的职责;另一方面,也要明确公安机关“依申请公开”的职责,从程序和实体上保障公民申请公开执法信息的权利。只有这两方面的执法公开都落实到位,才能充分保障公民对公安执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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