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的两块“短板”都需拉长

2012年10月23日 08:53   来源:中国网   谭浩俊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四季度要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将坚持“提低、控高、扩中”的主线,从宏观层面对收入分配改革作出整体部署,包括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调节垄断部门高收入、部分企业高管的过高收入以及某些社会群体的高收入、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着力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等。同时,进一步推进打破垄断、促进民间资本发展等相关配套改革,实施标本兼治。

  有关收入分配改革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重点和焦点。但是,由于收入分配改革是对利益的再调整,不仅需要理顺好各方面的关系,还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特别对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如何调整,需要有针对性强,且能操作与实施的办法和措施。

  “提低、控高、扩中”的改革思路,不仅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也是发达国家收入分配改革的经验总结。关键在于,如何提低、如何控高。因为,只有提高了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和控制好了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扩中的目标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结构才能合理。

  按照社会发展的“木桶理论”,无论是低收入者收入过低还是高收入者收入过高,都已成为社会的“短板”。前者是因为收入增长跟不上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步伐,而成为社会的“短板”,后者则因为收入增长脱离了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的节奏,而成为社会的“短板”。两块“短板”,对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的进步都是有害而无利的,必须予以解决。

  有人认为,在推进收入分配改革过程中,应当把注意力重点放在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方面,而不要去打高收入者的主意。这样的观点,在收入分配行为比较规范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但是,中国的收入差距问题,并不完全是劳动意义上形成的,而掺杂着许多不规范因素、不规范行为。正是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和因素,导致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呈现出不合理、不公平的状态。

  从分配体制的角度分析,对低收入人群的收入问题,至今没有比较完整统一的分配体系,往往是社会矛盾突出、社会反响较大了,就出台一些提高收入的措施,反之,则按兵不动。久而久之,对低收入人群的收入调整,就变成了一种外部压力下的行为,而不是自然行为和自觉行为。久而久之,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就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了,也跟不上收入增长的步伐了。特别在企业经营比较困难,企业提高收入的内在动力不强以及地方政府对低收入人群关心不够的情况下,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就更难增加和提高了。

  相反,高收入人群则由于所在企业和单位效益较好、收入来源较多、提高收入的内在动力较强,却可以不受任何限制,随时增加和提高收入。同时,由于“效益好”、“社会资源控制力强”,各种福利也是远高于低收入人群,在这样的情况下,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就会越增越多、越提高越快。与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差距,也会越拉越大。

  而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分析,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还源于各种不规范分配行为,甚至是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随处可见、随时发生。一方面,企业在分配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如私设“小金库”、随意提高工资福利标准等;另一方面,则是各种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如回扣、提成、贪污受贿以及公物入用、公款吃喝等,这也使社会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

  所以,要想拉长收入分配中的社会“短板”,减少因“短板”带来的社会矛盾,就必须加大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力度。拉长低收入人群收入过低、收入增长过慢这块“短板”,重点应放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较为完善的收入分配体制,使低收入人群的收入也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稳步提高,而不是或冷或热、或紧或松,尤其不能在出现了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后再对低收入人群的收入进行调整;二是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低收入人群能够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庇护下避免出现收入水平持续下降的问题。

  而要拉长高收入人群收入过高、收入增长过快这块“短板”,则要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通过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形成约束和控制机制,使其收入增长不要脱离经济发展实际;二是要加大对企业高管人员的收入控制与管理,避免高管收入随高不随低、随好不随差的现象长期存在,使其收入能够与企业的效益真正挂钩,与企业员工的收入保持一定的比例;三是要加大垄断行业的改革力度,对垄断行业员工、特别是高管的收入,必须确定上限;四是要严禁各种灰色收入、黑色收入、违规收入,对发现的这类收入,不仅要依法予以没收,还要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这方面,必须有严格的制度和规定,有监督的体系和手段。

  总之,收入分配中的两块“短板”,都必须拉长。只有这样,橄榄型的社会财富分配格局才能形成,社会稳定的基础才会牢固。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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