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急与缓

2012年10月22日 09:03   来源:千龙网   于骞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安排部署四季度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四季度要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

  此消息迅速引起各界广泛瞩目。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自2004年开始起草,迄今已逾8年,其间特别是近两年来,方案“将于今年某月出台”、“有望年底推出”之类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但一直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提出“抓紧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3月13日全国人大记者招待会上,温总理进而表示,在他任职的最后一年,政府要做几件困难的事情,第一件就是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现在,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时间,被进一步“锁定”在今年四季度,即今年内将完成制定工作,公众对此的预期也进一步明确。

  有媒体形容说,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怀胎8年,今年12月分娩”,无论如何,的确没有理由再推延下去。笔者注意到,一些媒体报道称,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四季度出台”、“年内出台”——国务院常务会议说的“制定”方案,媒体报道说成是“出台”方案,这比“制定”方案更进了一步,显示了某种迫切甚至急躁的情绪。具体而言,“制定”方案是指完成方案的制定工作,“出台”方案是指方案正式发布,并确定实施的时间,两者在语义和实际内容上是有区别的。3月13日全国人大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说要做几件困难的事情,第一件是“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第二件是“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从中不难看出“制定”和“出台”的区别。

  今年内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并不意味着像一些媒体报道的那样,方案一定会在今年内正式出台实施。从另一个角度说,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既然已经用了8年,不妨再用一段时间进行最后的完善,力争形成一个成熟完备、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这个时候,在迫切甚至急躁的情绪中稍作缓冲,特别是力求在制定方案的程序上尽量完善一些,是很有必要的。

  据报道,从2007年至2009年,国家发改委曾就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组织有关部委和各方专家举行过6次征求意见讨论会;前段时间,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初稿专门在部级以上官员中征求意见。有关部委、部级以上官员位高权重,在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执掌着核心权力,各方专家也非普通人等,这些部委和人员的意见,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不一般的影响。然而,收入分配改革涉及到每个人特别是亿万普通居民的切身利益,从普通居民到社会各界人士,从各领域拥有专业知识和话语权的精英,到参与意愿相对较弱、参与能力有待提高的“草根”,都有权利就收入分配改革表达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完成制定之前,还有必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得在2008年和2010年,制定中的新医改方案和新教改方案都分别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作为同类性质的政策方案,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也需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认真倾听社会各界的心声,充分吸纳全民的智慧,充分体现和保障公共利益。

  在此基础上,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还可以提交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收入分配改革作为典型的重大事项,制定完成的改革方案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在法律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方案按计划于年底完成制定后,能赶得上提交明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若获得通过,方案从政策规划的层面上升为国家立法,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和出台实施的法律基础。接下来,收入分配改革涉及的一些领域,包括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改革、垄断行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等,有的需要制定更细化的改革方案并履行立法程序(如制定《工资支付条例》、《社会保障法》),有的可以在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的规范约束下,通过具体的政策措施(如将国企利润向社保基金划转权益),使改革进入实际的操作。这些将为深入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及相关配套改革,创造更健全的法律环境,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总之,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怀胎8年”至今,在时间上可谓紧迫峻急,在程序上则还有稍作缓冲的必要。在最后的缓冲环节,如果就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收入分配改革的决定权,将有助于促进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就收入分配改革展开互动与博弈,最大限度地保障改革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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