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试用期的“坑”,你是否踩过?媒体近日报道,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
试用期沦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薄弱环节
试用期是招聘后通过短期实际的工作体验,进一步确认彼此是否适合的阶段。表面看,这就像谈恋爱,是一种双向选择,如果双方不满意,可以快速决定是否“分手”。但因为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相对处于优势地位,合适与否、关系走向很大程度上由其决定。【详细】
“试用”被用人单位异化为“白用”,实习员工被招聘企业当作韭菜,不仅有损公平,简直就是赤裸裸地榨取劳动者利益。求职者为拿到工作机会“自愿”答应试用要求,其间社保自缴、工资打折,结果被告知试用期延长且转正一拖再拖;稍稍表达不满,就可能遭到辞退;想要维权,付出的时间与金钱都是不小的成本。【详细】
法律实施还有很大的潜力可以挖掘
企业割实习员工韭菜,或许能忽悠一时,但从长远来看,必会损失声誉。更何况劳动法对试用期期限、薪资标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法律关系上,试用期员工与转正员工并无差别。【详细】
其实,很多求职者未必不知道一些企业的做法可能构成侵权,但往往受制于自身的弱势地位而不敢理直气壮地伸张自己的权利,这也间接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很多人之所以难以迈出依法维权这一步,说到底还是对法律执行的信心不足。这方面,我们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阶段还有很大的潜力可以挖掘。【详细】
压缩企业在侵犯劳动者权益上的“自由空间”
劳动监察部门要通过常态化的主动积极执法,对企业滥用试用期约定次数等不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露头即打”,切实形成足够的震慑,大幅度提升其违法成本。同时,劳动仲裁部门、司法机关亦应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领企业树立合法用工的经营理念,让企业主动担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并落实在具体行动中。【详细】
另外,在社会观念的层面上,应该改变那些对于劳动者维权的不正确看法。在社会上,至今仍存在着把敢于维权的劳动者当作“刺头”等旧观念,进而营造出一种“利于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不利于劳动者伸张权益”的畸形社会环境。说到底,这还是考验我们是否已真正习惯从法律角度来看待劳动关系。【详细】
(以上综合中国青年报、北京日报、东方网、广州日报)
V视角:
@一江春水:还有无薪试岗三天或七天。
@谢任:我就是遇到过这样的事情,还好劳动仲裁赢了。
@时光我心:还需要法律长出牙齿,为劳动者撑腰。
@再努力点:转正后6个月才上社保,主打一个“能拖一天是一天”。
@米娜米:少卷点,大家都好啊!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假试用却真使用,这是老套路了。用人单位不傻,知道这种“小伎俩”既违法又缺德,他们敢于这样做,不就是仗着大部分“打工人”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吗?倡导劳动者增强权益保护意识也好,呼吁劳动监察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也罢,不让试用期异化成“白用期”,促进劳动力市场良性发展,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再多说一句,企业把员工当韭菜来收割,注定走不远。
回顾:往期“经”点热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