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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乱象“坑”的是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08日 06:51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朱昌俊

  “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转正后再缴”“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需要延长试用期”“换到新岗位,需要重新计算试用期”……这些试用期的“坑”,你是否踩到过?日前,记者采访发现,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工人日报》11月6日)

  在现实中,试用期往往沦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薄弱环节,成为一些用人单位变相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灰色地带。关于克扣试用期工资,随意延长试用期等高发现象,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界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但现实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敢于公然违反法律。如前不久就有媒体报道,一男子工作两年半还在试用期。应该说,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从充分检视原因入手。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习惯在试用期搞“幺蛾子”,就是瞄准了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尤其是置于当前的就业背景下,更要警惕一些企业仗着自己的“买方市场”优势,刻意滥用试用期。对此,首先需要进一步强化劳动普法服务。像一些大学给毕业生开设的就业辅导服务,就应该对那些经常容易出现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薄弱环节,做好专门的普法工作。让更多的求职者知道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不合法。这是有效维权的起点。

  另一方面,一些求职者其实未必不知道部分企业的做法可能构成侵权,但往往受制于自身的弱势地位而不敢理直气壮地伸张自己的权利,这也间接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但是,要真正让每一位求职者都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还是要给予它们真正确定的权利兜底预期。要知道,很多人之所以很难迈出依法维权这一步,说到底还是对法律执行的信心不足。这方面,我们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阶段,还有很大的潜力可以挖掘。

  同时,求职者也担心因为维权而遭遇企业的打击报复。这又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指在和用人单位“闹僵”后,怕在职场上被穿“小鞋”或是遭遇其他隐性的区别对待;第二个层面,是担心自己的维权经历在行业内被“广而告之”,从而被更多的企业“歧视”。应该说,这两点都是劳动者在维权上非常现实的顾虑。对此,也需要从多方面来破解。

  比如,有过维权经历的劳动者,他们的权益保护,在法律上有必要得到更多的重视,也即需要通过更明确的法律约束来遏制企业打击报复的侥幸心理。同时,对于那些习惯性滥用试用期,侵犯员工权益的企业,相关部门也不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即同样从信息扩散的角度,让企业的违法行为被广为告之,这既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让求职者作出更理性的求职选择,也能够提升企业恶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社会成本。

  说到底,要最大程度压缩企业在侵犯劳动者权益上的“自由空间”,还是得从法律和社会观念双重入手来给劳动者积极维权撑腰。尤其是社会观念的层面上,应该改变那些对于劳动者维权的不正确看法。在我们的社会观念中,至今还存在着把敢于维权的劳动者当作“刺头”等不合理的看法,这实际也形成了一种“利于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不利于劳动者伸张权益”的畸形社会环境。说到底,这还是考验我们是否真正已习惯从法律角度来看待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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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乱象“坑”的是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3-11-08 06:51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朱昌俊

  “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转正后再缴”“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需要延长试用期”“换到新岗位,需要重新计算试用期”……这些试用期的“坑”,你是否踩到过?日前,记者采访发现,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工人日报》11月6日)

  在现实中,试用期往往沦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薄弱环节,成为一些用人单位变相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灰色地带。关于克扣试用期工资,随意延长试用期等高发现象,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界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但现实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敢于公然违反法律。如前不久就有媒体报道,一男子工作两年半还在试用期。应该说,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从充分检视原因入手。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习惯在试用期搞“幺蛾子”,就是瞄准了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尤其是置于当前的就业背景下,更要警惕一些企业仗着自己的“买方市场”优势,刻意滥用试用期。对此,首先需要进一步强化劳动普法服务。像一些大学给毕业生开设的就业辅导服务,就应该对那些经常容易出现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薄弱环节,做好专门的普法工作。让更多的求职者知道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不合法。这是有效维权的起点。

  另一方面,一些求职者其实未必不知道部分企业的做法可能构成侵权,但往往受制于自身的弱势地位而不敢理直气壮地伸张自己的权利,这也间接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但是,要真正让每一位求职者都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还是要给予它们真正确定的权利兜底预期。要知道,很多人之所以很难迈出依法维权这一步,说到底还是对法律执行的信心不足。这方面,我们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阶段,还有很大的潜力可以挖掘。

  同时,求职者也担心因为维权而遭遇企业的打击报复。这又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指在和用人单位“闹僵”后,怕在职场上被穿“小鞋”或是遭遇其他隐性的区别对待;第二个层面,是担心自己的维权经历在行业内被“广而告之”,从而被更多的企业“歧视”。应该说,这两点都是劳动者在维权上非常现实的顾虑。对此,也需要从多方面来破解。

  比如,有过维权经历的劳动者,他们的权益保护,在法律上有必要得到更多的重视,也即需要通过更明确的法律约束来遏制企业打击报复的侥幸心理。同时,对于那些习惯性滥用试用期,侵犯员工权益的企业,相关部门也不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即同样从信息扩散的角度,让企业的违法行为被广为告之,这既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让求职者作出更理性的求职选择,也能够提升企业恶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社会成本。

  说到底,要最大程度压缩企业在侵犯劳动者权益上的“自由空间”,还是得从法律和社会观念双重入手来给劳动者积极维权撑腰。尤其是社会观念的层面上,应该改变那些对于劳动者维权的不正确看法。在我们的社会观念中,至今还存在着把敢于维权的劳动者当作“刺头”等不合理的看法,这实际也形成了一种“利于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不利于劳动者伸张权益”的畸形社会环境。说到底,这还是考验我们是否真正已习惯从法律角度来看待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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