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避免试用期成侵权“任性期”,须强化全链条治理思维

2023年11月07日 13:39   来源:东方网   季萌

  试用期的“坑”,你是否踩过?媒体记者采访发现,当下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11月6日《工人日报》)

  “连续工作了4个月,公司一直没缴社保。我跟老板提了一次,很快就被辞退了。”类似员工试用期权益被“悬空”现象可谓屡见不鲜。据报道,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存在认知误区,把试用期当成了“廉价期”:有的员工过了试用期转成正式员工后,却被要求重新计算三个月试用期;有的和用人单位签了5份期限均在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却被约定了5次试用期……

  众所周知,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适应的磨合期,其标准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保障。《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表面看,这就像谈恋爱是一种双向选择,如果双方不满意,可以快速决定是否“分手”。但现实情况却是,由于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相对处于优势地位,员工合适与否、关系走向很大程度上由其决定。也因而,在试用期问题上,有的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套路”层出不穷。

  实际上,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任性地把试用期变成“侵权期”,究其主因无非是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不少用人单位热衷的延长试用期为例,其主要目的就是想在较长时限内给劳动者少支付20%的工资。同时,一些劳动者因为不熟谙相关法律知识,加之急于求职,很大程度上也使得有的用人单位堂而皇之地给劳动者处处设套,让劳动者防不胜防。而长此以往,对用人单位来说,不仅有损自身形象和口碑,更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健康劳资关系的建立,影响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危害不容小觑。

  具体而言,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通过常态化的主动积极执法,对企业滥用试用期约定次数等不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露头即打”,切实形成足够的震慑,大幅度提升其违法成本。同时,劳动仲裁部门、司法机关亦应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领企业树立合法用工的经营理念,让企业主动担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落实在具体行动中。

  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在遭遇企业滥用试用期约定次数的侵权套路后,不能甘做“沉默的羔羊”,而应适时通过法律渠道维权,不能总是担心和单位“闹掰”,而是以主动维权的鲜明态度,倒逼企业打消滥用试用期约定次数或“假试用、真使用”的算计心理。

(责任编辑:年巍)

分享到:
延伸阅读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

避免试用期成侵权“任性期”,须强化全链条治理思维

2023-11-07 13:39 来源:东方网 季萌

  试用期的“坑”,你是否踩过?媒体记者采访发现,当下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11月6日《工人日报》)

  “连续工作了4个月,公司一直没缴社保。我跟老板提了一次,很快就被辞退了。”类似员工试用期权益被“悬空”现象可谓屡见不鲜。据报道,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存在认知误区,把试用期当成了“廉价期”:有的员工过了试用期转成正式员工后,却被要求重新计算三个月试用期;有的和用人单位签了5份期限均在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却被约定了5次试用期……

  众所周知,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适应的磨合期,其标准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保障。《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表面看,这就像谈恋爱是一种双向选择,如果双方不满意,可以快速决定是否“分手”。但现实情况却是,由于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相对处于优势地位,员工合适与否、关系走向很大程度上由其决定。也因而,在试用期问题上,有的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套路”层出不穷。

  实际上,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任性地把试用期变成“侵权期”,究其主因无非是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不少用人单位热衷的延长试用期为例,其主要目的就是想在较长时限内给劳动者少支付20%的工资。同时,一些劳动者因为不熟谙相关法律知识,加之急于求职,很大程度上也使得有的用人单位堂而皇之地给劳动者处处设套,让劳动者防不胜防。而长此以往,对用人单位来说,不仅有损自身形象和口碑,更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健康劳资关系的建立,影响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危害不容小觑。

  具体而言,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通过常态化的主动积极执法,对企业滥用试用期约定次数等不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露头即打”,切实形成足够的震慑,大幅度提升其违法成本。同时,劳动仲裁部门、司法机关亦应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领企业树立合法用工的经营理念,让企业主动担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落实在具体行动中。

  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在遭遇企业滥用试用期约定次数的侵权套路后,不能甘做“沉默的羔羊”,而应适时通过法律渠道维权,不能总是担心和单位“闹掰”,而是以主动维权的鲜明态度,倒逼企业打消滥用试用期约定次数或“假试用、真使用”的算计心理。

(责任编辑:年巍)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