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群众反映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消费者苦“生鲜灯”久矣
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在超市、菜市场灯光下看着光鲜水灵的肉类、蔬果,买回家后却发现并不那么“养眼”。其实,在商店里,经营者可能使用了特殊灯具,使得所销售的生鲜农产品看起来色泽亮丽美观。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被形象地称为“生鲜灯”。眼下,“生鲜灯”在各地超市、菜市场中被广泛使用,甚至形成了一种“光学营销”套路。【详细】
生鲜农产品使用“生鲜灯”,已经是普遍现象了。此前,很多销售者认为,这种行为只是让所销售的肉类、蔬果等生鲜农产品更好看些。而消费者却认为,“生鲜灯”的使用,相当于给一些生鲜农产品“美颜”,这会形成误导购买,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详细】
滥用“生鲜灯”是违法行为
事实上,无论农产品质量如何,使用“生鲜灯”本身就容易误导消费者,也涉嫌违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按照通常的理解,商品的真实色泽,同样在消费者知情权的范畴内,经营者有义务予以真实呈现。而使用“生鲜灯”,正是为了提高农产品的“颜值”,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感官判断。【详细】
滥用“生鲜灯”也是一种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另外,它还是一种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侵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详细】
规范卖场灯具使用,还食品以“本来面目”
禁用“生鲜灯”,既是重要的纠偏,也是必要的制度堵漏。上述新《办法》施行前设置了五个月的过渡期,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认识到“生鲜灯”的违法性,远离这种“美颜神器”。同时,还应加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详细】
规范生鲜卖场灯具使用,还食品以“本来面目”,关键在于《办法》的落地生根。首先,有关部门应完善灯具生产、使用方面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从根源上杜绝影响消费者感官认知的“生鲜灯”流入市场;其次,应明确责任主体,通过日常监管排查,强化对违规使用照明设备的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利用灯光为生鲜食品“遮丑”的现象。当然,作为商家,也要树立“诚信为本”经营理念,主动放弃依靠灯光“扮靓”商品,选择合适、规范的光源,还商品以“本来面目”,从而让消费者放心消费。【详细】
(以上综合工人日报、红网、燕赵晚报)
V视角:
@丁丁靖彤:我家门口的菜市场里都是这样的灯,让人火大。
@VanillaVibes:在菜市场根本分不清,导致买回来的蔬菜根本不新鲜。到底什么时候能禁用“生鲜灯”?
@波螺:猪肉痛失“美颜”。
@枫之所望:支持!快点禁止吧,每次去买菜都拿不准。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即使不怎么新鲜的肉类、蔬果,经过“生鲜灯”的“美颜”后,也能变得光鲜水灵,这样误导消费者的“生鲜灯”是时候关闭了!此次新《办法》专门针对“生鲜灯”做出回应,正是维护生鲜农产品市场秩序、顺应消费者呼声的切实之举。希望借此机会,有关部门能尽快落实监管责任,市场和农产品销售者也自觉守法守规,让生鲜农产品远离“生鲜灯”的障眼法,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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