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丢失身份证“被结婚” 民政局自我纠错为何难

2019年12月19日 11:3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新闻背景:

  12月16日,贵州代女士因购房事宜发现自己“结过两次婚”。一次是她与男友黄某在重庆铜梁登记结婚,另一次是与素不相识的王某某在河北邯郸临漳县民政局登记。这导致她暂时无法完成购房程序,可能还需支付违约金。(12月17日澎湃新闻)

  “被结婚”,匪夷所思

  被冒名、“被结婚”的代女士,如今陷入了巨大的尴尬和麻烦之中。那个充满阴谋气息的“婚姻”,到底是如何缔结的?又是出于何种目的?

  尽管本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有特殊的时代背景,但在信息全国联网的今天,类似的事情就真的可以完全杜绝吗?就算是置于2013年的场景语境下,“被结婚”之事,也一样匪夷所思。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本人到场,双方都要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而据民政局所言,当时登记代女士这段婚姻时,男女双方确实是证件材料齐全的……如此离奇诡异,几乎令人不寒而栗了。假扮代某的到场女子是谁?户口簿等证件是否系伪造?如此煞费苦心的一番操作又是图什么?或许,本案已经不能当做是单纯的行政纠纷或民事纠纷,执法部门理当主动介入,调查是否另有内幕。【详细

  拷问公共服务意识

  按说,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登记机构,既能办理结婚登记又能办理离婚手续,也应该能撤消“被结婚”,纠正一些错误。况且“被结婚”的出现与民政部门当初审核不严有关,应该主动纠错。按照临漳县民政局的说法,“民政局没有权限对个人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撤销”也是实情,通过起诉冒用者或民政局的瑕疵来撤消登记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但代女士家在贵州省,在河北省起诉的综合成本比较高,现实性并不强。

  “被结婚”错不在被冒名者,被冒名者不应该为纠正错误而付出一系列代价。从保护被冒名者合法权益以及便民、利民的角度来说,应当由“被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清事实,及时撤消非法婚姻登记。

  然而,相关法律没有授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被结婚”的撤消权。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当事人需要出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而问题恰恰在于,因身份证丢失而造成的“被结婚”,并没有“受胁迫”等情形。【详细

  不要让“被现象”成为无解之题

  遗失的身份证之所以还能堂而皇之地正常使用,关键是缺少一个失效的环节。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了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补领新证,但并没有规定身份证挂失补领后,遗失的身份证即时失效,这给违法使用身份证埋下了隐患。

  要解决因身份证冒用产生的“被现象”,从法律上讲,要完善居民身份证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身份证申领和发放规定之下,再增加身份证失效的规定,切实堵住违法使用身份证的漏洞。而从技术上讲,重新发放身份证后原有身份证即时失效也是可以实现的。

  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证明,也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强化对身份证的保护就是强化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要让“被现象”成为无解之题。【详细

  微言大义:

  @Asami桑的小怪兽:我也丢过身份证很慌!虽然丢失身份证有自己的过失,但是后续这些问题更多的是管理部门的失误和工作不严谨造成的,必须承担责任。

  @哟呵hyc:制度有bug,民政系统户籍部分应该与公安户籍部分合并。

  @伟大的父亲:违法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

  @七幕晨:我就想问:结婚不用本人去吗?办理结婚的登记人员有没有渎职?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从技术层面来说,由于民政局登记信息未和公安局联网,加上之前民政局登记信息未实现全国联网,导致丢失的身份证还能被盗用来进行婚姻登记。从公共服务来看,这明显是工作人员工作不严谨造成的,没有认真核实本人信息,是一种人为失误。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不应该让被冒名者来承担损失,发现错误后还不能及时纠错,更是公共服务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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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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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丢失身份证“被结婚” 民政局自我纠错为何难

2019-12-19 11:3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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