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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接入刑”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2019年05月23日 10:45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新闻背景: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出台,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从抽检结果来看,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等3类问题仍然突出,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诚然,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链条太长,食品安全很难做到“零风险”。比如,有时候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并不是种植户、养殖户故意滥用,而是农药兽药本身的质量就有问题,用户们按照说明书使用也会有残留。【详细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同时现代食品工业生产的进步,也使得食品安全面临各种新挑战——如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令食品生产链增添源头隐患;又如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等;加之新业态、新资源的潜在风险增多等,都使得法律责任的区分,以及制度监管面临着空前的考验。【详细

  “直接入刑”保安全

  事实上,对有关食品制售假行为的打击,刑法等已有条款涉及,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规未把食品涉假的违法行为单列,而是融合在其他制售假行为中;二是有5万元销售额的门槛,达到此标准方可定罪。这造成对食品掺假制假的惩治往往以行政处罚为主,只有一些重大案件才移交刑事处罚。这大大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食品涉假违法行为入刑“有名无实”。【详细

  需要强调的是,“直接入刑”并不是指越过现有《刑法》,把所有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都上升为刑事犯罪,更不是指所有相关行政处罚都归零,而全部以大刑伺候,这不符合法治精神。至少在未修法之前,“直接入刑”的含义只能限于已有法律的规定之中。这就需要司法解释这种积极司法职能主义的干预。【详细

  安全监管须“零容忍”

  对于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依法从重判罚。特别是行政执法要加强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要把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轻飘飘地停在“停止销售、整改召回”上。【详细

  食品安全是民生大事。为确保百姓餐桌安全,近年我国一直在探索构建完善的法规制度保障体系。将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售假行为“直接入刑”,这已不是首次提出。早在两年前,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中就有了“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的提法。此次中央重申这一议题,表明相关立法将持续推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详细

  微言大义:

  @舌尖上的地方:只有保持高压,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才能让相关企业不敢犯错。

  @就爱剧透:制假售假“直接入刑”别局限于食品领域。

  @秋水:让从业者不敢有非分之想、非法之念,从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高温来袭:以激发公众社会监督的热情,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跑步大神:通过更有针对性的法规完善,为食品安全构筑起更坚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市场经营中,多一些守法意识,多一分底线责任,就是善良本性的具体体现。不使经商盈利脱离法律和道德的轨道,我们的食品才会更加安全,社会才能更加有序。

  回顾:往期“经”点热评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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