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内纳德·塞斯坦科研团队4月17日在英国《自然》杂志发表封面文章表明,在猪死亡数小时后,采用一个称为BrainEx的灌注维持系统接入猪脑,可使取出的猪脑部分“复活”,猪脑的一些脑细胞能重新获得基本功能,类似血液循环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一些神经活动得到重现,猪脑的代谢也再次变得活跃。塞斯坦团队使用这项技术使猪的大脑存活了36个小时,这说明,大脑细胞死亡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其中一些步骤可能会被延迟、维持甚至逆转。
尽管这项研究并没有证明BrainEx系统可以完全恢复猪脑的意识,但是其再一次挑战了当今人类社会对死亡的定义,尤其是,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基本上接受脑死亡的时候,如何认定死亡也成为一个难题。目前,中国只是在医学上认定脑死亡,但在法律和社会层面并没有认可脑死亡,因此除了对于器官移植有直接重大的影响外,这项研究对中国的工伤认定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中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典型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其中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但是,宣布和认定死亡的标准是什么,却有极大争议,是脑死亡还是心肺死亡(呼吸心跳停止)。由于各方对工伤认定中的死亡标准的认定不同,全国各地出现了无数的诉讼,都围绕48小时内的脑死亡是否算死亡,继而可以是否认定为工伤。
现在,法律、劳动者和人事管理等各执一词。支持者(主要是雇员和法律工作者)认为,医学上已经认定脑死亡为不可逆状态,持续救治只是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将脑死亡作为标准认定工伤,更符合人情和学理。反对者(主要是人事部门)认为,目前我国尚没有脑死亡的立法,脑死亡也没有正式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中,还是应该坚持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
在这种争议下,出现了无数的官司,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一致,但大体上还是支持以脑死亡为标准判定死亡。事实上,山东高院、湖南长沙中院、常德中院、江西赣州中院、遂川法院、福建省南平市法院等,都做出过支持“脑死亡时间可作为工伤认定中的死亡标准”的判例,这说明除了立法层面的步伐还未跟上,脑死亡已经在慢慢为中国社会所接受。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对提出脑死亡立法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进行了回复,答复文件称:“目前,实施临床脑死亡判定,已不存在技术规范障碍。在法律中对死亡标准进行定义和表述,很有必要。我们赞成您的建议,不一定采取单独立法的形式,可以采取二元死亡的标准,在现行法律中增加脑死亡和心死亡的规定,给死者家属一定选择权。建议有关方面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时予以认真考虑。”
这也意味着,以后可以采取“二元死亡”的标准,既认可脑死亡,也认可心肺死亡,但是要等待相关的法律文书把死亡的标准补充到现行法律中,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如果明确了脑死亡标准是法律规定的标准,今后就不会有太多因死亡标准、时间认定不同而造成工伤认定不同所引发的官司。
不过,塞斯坦科研团队对猪脑的研究结果如果推论到人脑,只要给予BrainEx维持系统进行救治,就可以部分复苏大脑功能,让病人的抢救超过48小时的时间,也就不可能宣布为死亡。那么,之后病人还是宣布不治而亡,他们可以享受到工伤的待遇吗?显然,如果BrainEx维持系统在未来普及到临床,现行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的法律就须做出相应的修改。
这正是科技发展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的一个具体体现。如果延伸到器官移植,挑战更大,因为其涉及是否可以以脑死亡为标准,摘取死亡者的器官供移植的重大问题。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