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近日揭开面纱。来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本次减税“红包”覆盖将近1800万家企业,占全国纳税企业的95%以上,绝大部分民营企业从中受惠。
此次对小微企业进行普惠性税收减免,是我国提振实体经济,激发民营企业活力的重要举措之一。根据凯恩斯的经典经济学理论框架,经济低迷时,利用财政政策刺激经济、扩大公共支出,减税降费,刺激社会总需求,已经成为解决经济危机的主要手段。同样在供给学派的思想中,减税降费也是经济刺激的主要手段之一。
然而,与补贴和发债的方式不同,税收的作用机制是从政策到制度再到整体征收,政策传导时间较长,所以税收政策的落实是决定其好坏的重要标准。
我国近几年来,一直在努力地降低企业税负,可是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原因在于我国征税体制“人为治税”现象严重。
在我国当前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下,税收征缴仍然是重要评判标准之一。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会受到税收任务的层层加码以及税收增长的“惯性逻辑”迫使大量企业财务负担加重。再加上我国独有的分税制体系,政府支出压力连年攀升,但是收入却需逐一上缴,财权事权不匹配的现状促使地方政府不得不将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寄希望于当地企业。
所以,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关键在于如何避免“人为治税”现象。
首先,坚定落实税收法治原则,保证当地政府在各个环节上依法征税,有关部门既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向特定纳税人让渡税收利益,更不能滥用自身职权随意性、选择性地执行某项政策。要确保税率、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基本税收要素的法定,明确企业既定的税收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的要求,根据收入的档次进行不同的减税力度,避免变相优待和歧视,让小微企业真正受到减税政策的扶持。
而且,当地政府在处理预算和税收两者关系时,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优先,不得隐性下达所谓的税收收入任务,可以建立民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等具体征收指标体系,作为衡量完成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效果的标准,并且将这个标准作为评判政府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同时明确征收“过头税”的法律责任,为依法征收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撑,在此过程中,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性,鼓励企业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勇于提出不同意见,有关部门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其次,我们减税政策的实质是为了增加企业“获得感”,切实降低企业财务负担。“税”在国家的保护下能够减少征缴,那么同时,也要避免“费”在此过程中出现上涨。从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收入的特点可以发现,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存在明显的“翘板效应”,政府虽然“税权”受国家的限制监督,但是“费权”却是名目繁杂,政出多门,规范难度较大。所以我们要加大行政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力度,压缩政府自由裁量权,规范政府收费权限,遏制随意征税行为,实现收费也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切实降低企业非税支出负担。
除此之外,税收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落实同样需要与货币政策相衔接。如果说减税是在帮助企业“节流”,那么货币宽松就是在帮助企业“开源”。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让企业的钱包“鼓起来”,民营企业“强”起来。我国的货币宽松政策对信用宽松的带动作用一直不明显,这源于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存在一定的阻碍,银行为中心的间接融资体系造成了资源流通的不流畅。所以,减税政策和宽松货币政策是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在落实减税政策的过程中要疏通货币传导机制,让“活水”能够真正流入企业。
减税政策“知易行难”,既然给了民营企业一个美好的期望,那么就需要将其坚定的落实下去,杜绝“人为治税”的现象,切实增加企业“获得感”。(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责任编辑:臧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