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李宁认为,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措施,如果能够按期落实到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方案中,对于提升纳税人的减税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个税减税立法初衷能否真正落地,今后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相当重要。
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会议明确,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5000元/月)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9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在8月31日通过的新个税法的条文中,增加了不少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未来,相关支出应当如何抵扣税收,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在8月3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此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财政部称,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在具体专项扣除操作中,税务部门为最大限度简化纳税人操作,将有四点考虑:一是申报就能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二是预缴就能享受。即个人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让纳税人在每个月的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到改革红利。三是未扣可以退税。具体来说,就是纳税人没有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告诉单位,预扣预缴环节没有享受到或者没有享受到位的,可以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四是多方信息共享。在这次个税改革中,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
笔者认为,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上述措施,如果能够按期落实到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方案中,对于提升纳税人的减税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个税减税立法初衷能否真正落地,今后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相当重要。
西方经济学家在对近年来国际税收改革进行研究之后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就是“税收管理也是税收政策”,即在当前信息化对税收管理起到根本性支撑作用、纳税人所有的交易信息几乎被税务部门全部收入囊中的情况下,税收管理实质上就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管理实际工作当中,“税收管理也是税收政策”还表现在,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能否针对不同的事物特别是新兴事物,做出兼顾纳税人实际利益和国家税收政策执行的税收管理决定,让国家税收政策立法的初衷特别是减税改革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如今,国家通过立法调整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其初衷就是为人民群众减负,特别是对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方面有实际支出的人群给予优惠,以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但是如何将这一立法初衷落实到具体的税收管理当中,让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国务院在制定具体操作方案时应该有所体现。
不过,税收立法不能穷尽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的所有现象,也不可能对未来新出现的事物做出准确预测。因此,对于新问题,国务院行政立法应做到尽量完善规定,避免基层执法时的不统一,给减税打折扣。对于不能详尽的事项,应该给予原则性规定,比如确定“对于没有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实际利益的原则执行”等,让基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律参考。另外,在税收管理中,对于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事务,税务人员也应坚持为纳税人减负的原则。再有,可参照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征管免申报制度的改革经验,如果税务部门已经通过政府大数据平台掌握了纳税人能够抵扣的事项,即使纳税人没有申报,也应该给予扣除。
总之,在税收管理中,相关各方需要秉持税收立法减税宗旨,想纳税人减税之所想,为纳税人出台有效减负措施,切实提升纳税人的减税获得感。(注册税务师、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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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臧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