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和林:个税改革与居民收入关联,增幅不宜过快

2018年08月31日 14:34   来源:光明网   盘和林

  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个税法修正案二审稿亮相。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主要有两个新变化:一是在专项扣除中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专项扣除现包含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二是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70%计算。此前引发社会热议的起征点没有发生变化,仍维持每年6万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人们之所以如此关注个税起征点,是因为起征点的变化对个税的影响最易被人感知。换句话说,如果起征点与实际收入水平的不匹配程度越大,那么收入增加时个税的增加也就越明显。这就会让民众产生一种收入提高但边际效用并不大的感觉,影响民众获得感。

  因此,个税改革的增幅与居民收入增长相关联。

  确定个税起征点的一个核心依据,是全国城镇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2005年我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30.3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1600元;2007年,两者分别为2077.7元和2000元;2011年两者分别为3537元和3500元。据统计,2016年我国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已经达到了5630.1元,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11年后再未进行调整。起征点落后于居民收入水平,这种日渐扩大的不匹配是这段时间以来提高起征点呼声之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减税降费已是社会共识,但在具体操作上,比如怎么减、减多大力度才合适等,社会各方有不同看法。问题在于,降低税收并不能让个人收入增加明显。税收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倘若减税的步子一下子跨得太大,就会导致有关部门可供使用的弹药不足,很难实施包括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在内的专项扣除,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负担,进而导致税收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大打折扣。

  至于针对各地经济发展不同而设置不同起征点的建议,实际上也是没有抓住个税改革的关键。只要能保证资源、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那么个体的收入水平大概率来说会逐渐趋同。随着劳动力向高收入地区流动,低收入地区的劳动力利用当地资源进行的生产,所能获得的平均收入也会相应提高。

  综上所述,在个税改革中,不管是调整起征点还是折扣项,都要把握住一个大的原则,那就是个税增幅与居民收入增长相匹配、与GDP增长相联系。既不能严重滞后,使得居民实际承担的税负越来越多,但也不能“一骑绝尘”,损害了税收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目前,尽管个税起征点没有在一审稿的基础上继续提高,但是纳税人享受的福利却会在其他方面得到提高。随着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向转变,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水平会更趋合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进一步减轻。(作者:盘和林,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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