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车停放,自律他律都不能少

2018年06月01日 07:25   来源:北京晚报   侯江

  一直以来,公众对于共享单车是爱恨交加。爱它方便、快捷、实惠、环保;恨它则多半是因为乱停放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还给人们造成了视觉污染。

  有人拍摄过“单车垃圾山”,有人拍摄过“单车尸体海”,这些被任性弃置的单车不仅堵路、堵心,更使得交通险象环生。媒体呼吁了很长时间,政府部门更是想方设法鼓励规范停车。而共享单车的停放乱象,却不能从根儿上祛除。

  一般来说,任何问题,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是最好的办法。于是,方方面面的引导和鼓励,在督促着人们的自觉。但是,仔细想想,唯物辩证法中关于内因与外因相互关系的论述可能会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虽然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但外因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我们充分相信广大共享单车的使用者,随着时间变化,随着社会公德心的增强,会越来越自律。但是,如果能有相应的规则出台,让使用者们受到相应的外在约束,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可能会得到更快、更有效的解决。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中明确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并告知其及时接受处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法律责任中,还特别增加了对个人违法停放共享单车行为的处理措施。比如,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禁止在人行道、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车行道等区域停放非机动车。违规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缴纳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违法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公告违法行为人在15日内接受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承租人违法驾驶、停放等行为的社会投诉举报。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共享单车的管理,自律和他律,一个也不能少。早有文章提出,要加强社会公德的法制化力度,以增强社会公德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弘扬社会公德,加强法制建设,应该并行。也只有这样,更多人才能把规则牢记在心。共享单车的停放新规,来得正是时候。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