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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立法先行是房地产税改革的前提

2018年04月18日 07:0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李宁认为,房地产税对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应坚持立法先行,考虑到更多立法细节,让税法制度建设更加健全。西方一些国家在房地产相关的财产税改革上的做法也值得借鉴。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目前房地产税法草案已有大体框架,正向各地征求意见。对于房地产税究竟是先改革还是先立法,曾有不小的争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部署,并明确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先立法后改革的思路就此清晰,这就意味着房地产税的改革必须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4月17日《法制日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显著提升,居民收入和财富大幅度增加。与此同时,居民的财富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上,因此从来没有哪个税种,像房地产税这般牵动社会的神经。正是由于人们高度关注房地产税改革,所以房地产税改革必须立法先行。

  首先,房地产税作为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公民财富的重要税种,涉及到国家和公民利益关系的调整,对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比如国家到底该不该出台房地产税,如果征税规模应该是多少,由此决定的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有多大、税率有多高、税收优惠政策如何确定等,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切实利益。在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还不够壮大、不够稳固的情况下,如果房地产税征收并且规模较大,势必会伤及中产阶层的利益,导致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不强;但是如果不开征房地产税,影响到地方主体税源建设和地方公共财政筹集能力,又不利于解决民生问题和现代公共财政建设。更为重要的是,这不利于社会公平发展,特别是购置多套房占用了国家公共财政资源的情况下,如果不通过税收进行调节,就会加剧社会的不公平感。而要解决这一难题,只有通过人大的立法程序来决定收不收、怎么收、收多少。这样,房地产税就会得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这对于税法的执行力尤为重要。

  其次,西方一些国家在房地产相关的财产税改革上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在落实税收法治原则的同时,比较重视让民众通过参与税收立法,来消除不公平感,以为立法后的执法带来更多便利。比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谢福林研究美国财产税改革的历史时表示,普通大众对于公平的感知中,过程和程序与结果同样重要,特别是当普通大众对结果认为不公平时,可以用程序的公平来弥补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感。而对程序来说,以下两点非常重要:第一在社会互动交往中受到尊重,并被有尊严地对待;第二,发声,或者说参与到影响结果的过程中的能力与表达自我的能力。让公民参与财产税收的决策过程,将有效弥补纳税人的不公平感,对税收的执行和公共服务的改善起到极大作用。

  最后,房地产税改革坚持立法先行,可以考虑到更多立法细节,让税法制度建设更加健全。房地产税立法是一个技术活儿,在立法环节要注意到方方面面,要充分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我国区域发展差距较大,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这种情况下,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税率高低,在各个地方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房地产税改革有必要让人们参与其中,进行广泛的讨论,真正做到开门立法、集思广益。只有让各利益主体特别是普通民众参与到立法当中,积极建言献策,制定出台的房地产税制度才有可能兼顾各方利益,这也将使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大大增强。(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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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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