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参与春运”不该是个问题

2018年02月02日 08:36   来源:羊城晚报   马涤明

  在1月31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交通部副部长刘小明表示,要全力增强运输服务能力,鼓励并规范顺风车、营运车辆城际拼车等新业态新模式参与春运。(1月31日中新网)

  这已不是交通运输部第一次公开表态支持顺风车、拼车参与春运。而一些网媒以“春运期间允许非营利网上拼车回家”的标题转载,表述并不准确,因为“鼓励”与“允许”并不是一个概念。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拼车,本不违法,也就不存在“允许”的问题。所以要“咬文嚼字”讨论二者的区别,是因为拼车问题上一直存在误区,这个“误区”不是民间之误,而是某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理解上不准确。比如经常有“接同事成非法营运”之类的报道,同事经常合乘一辆私家车出行办公事,因为公司给了车主每日15元钱的油补,被某些地方的运管部门认为属于非法营运。但事实上,这种只收油费成本的拼车,根本不是营利概念。

  交通运输部官员对“拼车回家”问题的表述,是“鼓励”,而不是“允许”,体现的是政策把握上的严谨:无法可依的问题不在政府部门管理之列。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尊重公民和社会组织“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不允许非营运车辆从事营利性载客,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但对于非营利性顺风车、拼车,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禁止性规定。那么,禁止顺风车、拼车就属于“法无授权”。至于说,一些黑车司机打着顺风车幌子行非法营运之实,那是另一回事。如果已经调查清楚,拼车人之间是熟人或顺路的关系,执法人员仍不予放过,执法的动机就值得怀疑了。

  还有一些地方的运管部门,秉持的逻辑是,以“钱”划界,见钱了就算“营运”。同事拼车办事,公司给了点油钱,一些运管部门就认定这“油补”属于“营运收入”,这种逻辑的低级不值一驳。这个语境下,交通运输部公开表态“鼓励顺风车参与春运”,并将其定义为“新业态新模式”,显然具有“行政执法解释”的意义。当然,交通运输部“鼓励拼车”的“执法解释”中还加上了“规范”二字。而“规范”的概念其实比较简单,那就是以“营利”和“非营利”界定合法性;超出合理费用成本的情况,便不合法。而这个概念界限并不难把握。

  鼓励顺风车参与春运,等于是对顺风车、拼车的正名。而实际上,任何时候,对顺风车、拼车都应支持鼓励。如果各地运管部门能够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从依法行政、绿色减排、缓解交通压力的角度考虑问题,顺风车、拼车不该成为一个问题。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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