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性侵犯罪记录者禁入特定行业是必要之举

2017年08月28日 08:35   来源:西安晚报   然玉

  近日,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在闵行区内,曾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将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据悉,《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规定,涉未成年人行业包括教育单位、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游乐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8月27日《北京青年报》)

  闵行区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这一指向明确的“行业禁入”机制,并非是突发奇想或机缘巧合,而是源于实实在在的司法实践以及办案经验。今年初,上海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就是在闵行区宣判的。该案中,当地法院判决被告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有此案的审理判决在前,闵行区随后研究制定性侵罪犯特定行业禁入机制,可说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应该厘清的是, “禁止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进入涉未成年人行业”,其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其实就是刑法中“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作为一种属于非刑罚方法下的保安处分举措,“从业禁止”被广泛用以预防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其核心逻辑在于,着眼于行为人所具有的危险性格,为了保持社会治安,同时以改善行为人为目的,而施以特定的职业隔离——这一条款尽管也能直接适用性侵类案件,但若不进行必要的细化和转化,还是存在着技术层面的极大不便。

  从一般性的、通用的“从业禁止”条款,到专门的、针对性的“未成年人行业禁入”规定,最显著的变化有两点。其一,就是明确了“禁入”的范围,由笼统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到具体罗列出一系列涉未成年人行业;其二,便是延长了“禁入”的期限,由禁入三年至五年到终身禁入。这一系列的立法努力,都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那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无小事,唯有建构最严格的筛选标准和保护机制,方可在最大程度上杜绝风险。

  统计表明,性侵犯的再犯率高。这一严峻现实也表明,建立性侵罪犯特定行业禁入机制尤有必要。对于性侵施害者,司法部门过往大多只是判刑了事,这显然远远不够。与之相较,确立包含惩戒、追踪、区隔和矫治等多措并举的立体性善后应对体系,才是一个成熟法治社会的应有表现。在这其中,探索并推广“涉未成年人行业禁入”,注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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