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引起社会关注:“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如何才算“轻微”醉驾
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这种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主观恶性;二是这种行为是否出现了危害社会的后果。如果有公民所采取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恶意,造成的客观后果也不严重,那么就不该被认定为犯罪。【详细】
从现实的角度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醉驾行为,其危害程度和恶性程度相差很大。譬如有人为了紧急救人不得已醉驾,有人在小区道路上醉驾,有人甚至只是喝酒后在停车场挪一下车,将这些醉驾与一般的醉驾同罪而论、一律判刑,恐怕难言公平公正,也有违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对情节显著轻微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详细】
从立法到法律适用,确实会存在一个调试的过程,调试的目的是更精准,形成有效打击。法律是一把尺子,从外部约束进入人的自我约束,这是一个长期训练的过程。一个法治社会的成长,不光有海量的法律条文,还要有法律的力度,法律效力唯有及时作用于人的一言一行,才能一步步影响并塑造着人的行为规范。【详细】
自由裁量容易让人想象到各种灰色地带
在新规的影响下,公安机关对醉驾可能不再一律立案,检察机关不再一律起诉,其中的自由裁量空间更大。如此一来,会不会出现选择性司法?会不会让有些情节并不轻微的醉驾逃过刑罚,有些情节确实轻微的醉驾反倒被判刑?这是最让人担心的。【详细】
利益交易侵蚀法律,恶果往往是极其严重的。几起轰动一时的醉驾案例还让人记忆犹新,血的教训须臾不敢忘记,许多人宁愿相信法律的震慑效果多一些,为什么?正是因为害怕法律一旦松了一个口子,就会出现破窗效应,值得警惕。【详细】
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界限
在执法公正度仍存疑的社会背景下,法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而“醉驾入刑”到底如何做好量刑规范,又不增加执法漏洞,确实需要慎重对待。【详细】
为此,最高法有必要未雨绸缪,进一步明确界限、细化标准,对于什么样的醉驾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一一详细列举,让法院在量刑时有更明确的依据,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力避选择性司法。毫无疑问,相比“醉驾一律入刑”,选择性司法无疑更不公平,而且会助长司法腐败。【详细】
微言大义:
@蒙易困:意外大部分正是因为酒驾人心存侥幸,公众的安全谁来买单?
@椒江叶Sir:酒后驾驶处罚不可放松!我是多年的老交警,我处理过十一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我见过无数的肝肠寸断,我惋惜那些无法挽回的悲剧人生!
@还是一碗泡面:真的不支持这个松动,加重才是正事。
@临沂江水平装修队:全在一念之间,容易滋生腐败。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酒驾一律入刑”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现在法律进行调整,首先就要细分标准,何为轻微,何为不严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受到制约,否则,则是对公众生命的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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