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记者5月12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新京报)
事实上,“醉驾一律入刑”,在一开始实施时便存在一定争议。如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也提到,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就此而言,此次最高法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也属对争议的回应,是有法可依。
但还是应该看到,在现实层面,“醉驾一律入刑”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入刑”对应的严重刑罚后果,不若说是“一律”所彰显出的执法刚性。因为,相较于其它的“标准”,血液酒精含量是相对最为客观和量化的标准,它大大压缩了执法的可能漏洞与弹性空间,从而有力的打消了多数人对于酒驾的侥幸心理——这一点对防范醉驾很关键。对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确实能够体现量刑上的区别对待与精准性。但这一制度层面的调整,是否会导致较大的执法漏洞,继而降低醉驾入刑的刚性,却不得不有所警惕。
而量刑标准的调整,也该拿出更现实的依据与说服力。比如现实中,像酒驾后挪动一下车位,或者紧急情况下不得不醉驾的情形,到底有多少?因此被追究刑责的又有多少?此外,“情节轻微”的具体标准该如何拿捏?事实上,今年初,浙江、上海等地就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指出像挪动车位等六种醉驾情形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若真要规范量刑,也当借鉴这种规定具体情形的做法,以避免量刑的弹性空间过大。
法律的调整,绝不仅仅要看其规定本身的优化与完善,更要看其与现实的接洽度。比如,在执法公正度仍存疑的社会背景下,法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而“醉驾入刑”到底如何做好量刑规范,又不增加执法漏洞,确实需要慎重对待。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