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再融资不能只抬高“融”的门槛

2017年02月20日 11:02   来源:东方网   谭浩俊

  2月17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发,重点对上市公司再再次提出了新的要求,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等行为形成泡沫资产。

  融资和再融资是目前企业上市的最主要目的,尤其是再融资,已成为多数企业上新项目、开展技术研发、拓展市场、补充流动资金、实施并购等的主要依赖。同时,也成为投资者关注的重点,成为投资者判断企业发展前景、发展方向、发展目标的主要参照。所以,再融资行为是否规范,再融资获得的资金能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取得预期效果,不仅对企业十分重要,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也十分重要。

  实事求是地讲,再融资对很多企业来说,确实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推动了企业发展和结构转型。但是,由于监管漏洞较大,监管没有到位,对上市公司不按规定使用再融资资金等没有进行严厉处罚,再融资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如过度融资、欺骗式融资、炒作型融资、套利型融资、概念型融资以及将再融资获得的资金挪作他用、赎买理财产品、通过各种渠道转移、利益输送等。正是因为再融资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因此,再融资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在不断下降,对资源的侵蚀越来越严重,并对IPO产生了严重冲击,导致IPO也很难正常进行,形成恶性循环。

  而从此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融资和再融资行为提出的新的监管要求来看,管理层对上市公司过去的融资行为是不满意的,尤其是再融资,已经到了难以容忍、必须整治的地方。因此,新规对再融资的额度、两次融资的间隔时间、企业资金状况等都作了新的明确、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且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这也意味着,上市公司要想再融资,就必须满足新的条件、新的要求,过去那种想再融资就再融资、想融资多少就融资多少的好事将很难再现。特别是那些长期以来一直依靠再融资过日子、且没有很好使用资金的公司,将面临新的考验。能否引起警觉,迅速转变观念,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亡。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规对再融资在发行环节的行为提出了比较严厉的要求,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抬高了再融资门槛。可以预料,企业在再融资方面的难度加大了。但是,对再融资获得的资金如何使用,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再融资对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效益提高以及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的作用,提高再融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再融资资金的浪费和损失等方面,似乎还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和约束,没有严厉的监管办法与措施。如果不在这方面下功夫、出狠招,再融资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必须承认,再融资规模的大小、比例的高低、两次融资之间时间的长短,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但又都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就在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因为,只有有了需求才需要募集资金,没有需求就不应该允许其募集资金。而目前的情况是,很多企业并没有明确的资金需求愿望,而是套利欲望。所以,所募集资金也没有明确用途、没有使用的方向和目标。更多情况下,募集到的资金要么通过各种渠道转移出去,要么放在账上睡大觉。不然,上市公司不会用数千亿资金去购买各种理财产品,且一半以上都是通过再融资获得的。这也进一步说明,资金的去向、资金的用途、资金使用的监管才是再融资最核心的问题。只有将“用”的问题解决好,再融资才会从根本上得到规范与发展,才不需要在“融”的方面抬高门槛。

  总之,在再融资面临很多矛盾和问题的情况下,先在“融”的方面出台一些约束性措施,抬高一下再融资门槛,是可以的,也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但是,这不是本,而是标。治本之策,在于规范资金的使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不严格按再融资计划使用资金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只有“用”的方面规范了,没有漏洞了,“融”的大门才能开得更大,再融资对市场的正面作用与影响才能发挥,才能对经济发展、企业运行、结构调整等产生积极的推动力。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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