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赵某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依据是警方在其摊位上查获的9支模型枪中有6支被鉴定为枪支。有人觉得,这实属无妄之灾。但也有观点指出,感情不能替代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46条“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杀伤力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来至今未变。由于这一规定显得陈旧和笼统,尤其是关于枪支致伤力没有作出解释界定,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目前涉案枪支的鉴定均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相关依据的是公安部2010年颁布的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枪支致伤力临界点较之2001年标准降幅近10倍。这体现了从严管理枪支的刑事政策导向,却也拉大了司法尺度与民众认知之间的距离。
坦率地讲,一些人拿国外的枪支认定标准与国内的鉴定标准对比,并以此为由提出修改法律,其实与我国的国情不符。美国私人持枪的政策比较宽松,可代价是惨重的。事实上,只要兼顾好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个人自由的关系,严管枪支是无可非议和可以接受的。而针对引发争议的枪支认定标准,则需要权威部门积极回应,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详细介绍制定依据,宣传控枪工作成效,进而让公众明晰制度设计的初衷,认可严格执法的效果,以有效扭转“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个别误解与偏见。
中国古代有追求“情理法”三者交融的司法传统,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就是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它要求审理过程既要恪守法条,追求法律效果,也要斟情酌理,强调社会效果,少一些“死抠法条”的刻板。就此而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秉持法律思维,不要因怕事省事而机械套用法律条文;需要看到法律规定的表象,又深刻理解法律规定的实质,综合考虑价值判断的合理性与社会的可接受性,进而在法律框架内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将会赢得社会广泛认同。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