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氰胺”受害者成敲诈犯 司法失守易酿冤假错案

2016年08月12日 07:34   来源:红网   钱桂林

  8月8日,“三聚氰胺”受害儿童父亲郭利敲诈勒索案第二次再审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庭上,本应负责控告郭利的检方发表意见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历经6年之后,郭利终于等来了这个“无罪”的说法。在此之前,他已经因为“敲诈勒索罪”在一审、二审和第一次再审中三次被裁定有罪,并在监狱中服完了长达5年的刑期。(8月10日《中国青年报》)

  郭利明明是“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却为何会站到被告席上且在监狱中服完了长达5年的刑期呢?这恐怕是不少人想追问的。原来,“毒奶粉”事件发生后,郭利曾向生产了“毒奶粉”的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索赔,并在获得40万元赔偿后,出具了所谓“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的书面材料。但后来郭利以“问题尚未妥善解决”为由,继续向涉事公司索赔时,涉事公司选择了报案,于是出现了新闻中的场景。

  郭利是否犯有敲诈勒索罪,首先要看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来讲,必须符合“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而纵观本案不难发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郭利采用了威胁、要挟或恫吓手段。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来讲,必须符合“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强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郭利的第二次索赔,并非以“非法强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只是以女儿脏器受损为由去进一步索赔。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很清楚,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郭利却在一审、二审和第一次再审中三次被裁定有罪,并在监狱中服完了长达5年的刑期,这就让人无语了。

  近些年来,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不时显现,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社会和谐。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可以讲,“三聚氰胺”受害儿童父亲成敲诈犯,让公正蒙尘,让法律蒙尘,也让司法蒙尘。国家赔偿案件受害者固然是必需的,但对司法失当的相关人员也应严厉追责,努力打造公正司法的社会氛围,筑牢捍卫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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